•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4-00004
  • 文号: 闽人社文〔202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4-01-0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4-01-09 18:3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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