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3-00083
- 文号: 闽人社文〔2023〕10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3-08-2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执行、下限按照闽人社文〔2022〕181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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