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2-00073
  • 文号: 闽人社文〔2022〕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05-2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2-06-06 16:2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全面推广应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动态掌握新就业形态用工情况,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开展用工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成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底数不清、管理服务平台缺失问题仍然比较普遍,国家和我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应建立用工情况报告制度。鉴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开展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二、规范用工信息采集要求

  (一)信息采集范围

  各类新就业形态企业(含各类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运营公司和用工合作企业(包含平台劳务派遣公司,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

  (二)信息采集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用工关系信息、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信息、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信息情况等。

  (三)信息采集渠道

  1.对接共享新就业形态企业主管(监管)和有关职能部门数据。

  2.新就业形态企业根据要求上传数据。

  3.劳动者对本人数据进行完善和确认。

  (四)信息采集管理

  省级负责汇聚共享各新就业形态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数据;新就业形态企业上传数据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负责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信息汇聚,企业用工所在地与其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企业用工所在地负责。

  新就业形态企业的运营公司须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数据上传工作,其外包用工由运营公司统一上报或牵头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外包公司上报。

  (五)信息采集分类

  企业上传数据包括初次采集、变更采集和注销数据三类。采集工作通过互联网登入福建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直接申报。

  1.初次采集。申报应按照标准化数据开放接口要求系统完整地上传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不报或虚假申报信息。新成立的新就业形态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30日内上传数据。

  2.变更采集。首次上传数据后实行月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更新完善数据,确保数据动态管理。

  3.注销数据。新就业形态企业关闭(包括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关闭)、破产的,自企业注销之日起15日内应向平台行业主管登记并注销用工情况相关数据。

  (六)实施步骤

  1.在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对接共享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有关我省新就业形态平台和劳动者用工情况基础信息数据(6月)。

  2.选取部分省内头部企业开展企业用工申报试点(6月-7月)。

  3.指导各地召开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信息采集部署和培训会议(8-9月)。

  4.督促新就业形态企业在系统上完成登记注册后,在平台主管(监管)部门提供的劳动者用工情况基础信息上按照要求上传补充完善所需信息填报,完成初次的用工信息采集和每月数据更新(持续)。

  三、建立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体系

  (一)企业采集的信息情况将作为办理人社就业、培训、社保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业务和享受各项服务、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对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企业,将优先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先评优推荐和审核项目。

  (三)对未按要求进行初次采集和变更采集的企业,人社部门应会同平台主管(监管)部门通过联合约谈、发整改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指导其及时整改;经督促拒不整改,符合相关情形的,将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列入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四)加强用工信息归集考评。各地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归集情况,将纳入省级对各地非公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治考评内容。

  四、明确职责分工实现业务协同

  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采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各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推动实施,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人社厅牵头组织、落实监测服务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督促新就业形态企业落实用工信息采集工作,汇聚各行业平台主管(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和各平台企业上报数据,并进行分析、监测和提供人社相关服务。

  发改委配合人社厅协调推进监测服务系统数据汇聚工作,及时协调系统所需政务云资源的配置,协助推动系统按照时间节点落地运行。

  交通运输厅根据监测服务系统规范要求,依据省政务数据汇聚相关规定和数据通道,向人社厅共享我省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网约车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信息数据,协助督促网约车平台落实用工信息采集工作。

  邮政管理局根据监测服务系统规范要求,依据省政务数据汇聚相关规定和数据通道,向人社厅共享全省各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基本信息,协助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用工信息采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服务系统规范要求,依据省政务数据汇聚相关规定和数据通道,向人社厅共享全省新就业形态企业注册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等数据,协助督促外卖送餐平台落实用工信息采集工作。

  医疗保障局根据监测服务系统规范要求,向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共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数据,人社厅依据省政务汇聚相关规定和数据通道获取相关数据。

  省总工会根据省政务数据汇聚相关规定和数据通道,共享全省平台企业建立工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会员情况,并协助督促平台企业落实用工信息采集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开展用工信息采集工作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指定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压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推进监测服务系统的数据汇聚、监测分析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平台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用工情况报告义务,提升用工申报数据的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分工,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工作协同。数据汇聚和共享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得到落实。

  (三)全面开展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面向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政策、用工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开展用工信息采集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附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汇聚部门数据需求清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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