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1-00140
  • 文号: 闽人社文〔2021〕1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1-11-0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11-08 17:1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月的,按照3795/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月的,按照3036/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月的,按照2277/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20211月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十”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把好事办好,确保调待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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