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0-00215
- 文号: 闽人社文〔2020〕15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12-3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闽政办〔2019〕29号)第三条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488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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