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0-00069
  • 文号: 闽人社办〔2020〕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3-2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3-24 10:33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36),为规范全省办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相关工作,现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320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办法

  一、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三点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第三点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第五点中相关规定:(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二、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发不出工资

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连续亏损的时间,最早从2020年1月算起。连续三个月亏损发不出工资,是指连续三个月每月亏损且每月发不出工资。

    三、缓缴时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

   四、申报材料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参保单位连续三个月亏损说明材料(含能体现亏损情况的财务报表等)和连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说明材料(含最后一次正常发放工资情况、三个月发不出工资情况等)。

   (三)参保单位若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需提交全体参保职工签名并按指纹确认同意缓缴的材料,或单位工会同意缓缴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参保的,在各参保地分别提出所参加社会保险的缓缴申请。

   (二)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申请。审核通过的,转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个工作日内审核市本级和辖区各县(市、区)转报的缓缴申请,每周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缓缴申请能及时生效,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属期第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提出缓缴申请。

   (二)具体受理缓缴申请的窗口(科室)和联系方式,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负责养老保险的处室(科、股)牵头,会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处室(科、股)、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缓缴申请审核。

   (四)缓缴申请获批准后,受理缓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告知其应前往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并将相关信息传给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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