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0-00041
- 文号: 闽人社文〔2020〕2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2-1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
(九)积极组织开展在线职业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职业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在线免费培训。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和有序复工相结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要切实落实省总工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加强宣传引导,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强对坚守疫情防控岗位一线职工的关心关爱,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充分发挥工会疫情防控心理援助专线(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
附件:致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的倡议书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