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11-2018-00136
- 文号: 闽人社文〔2018〕1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8-06-2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8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0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