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4-00048
- 文号: 闽人社文〔2014〕8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4-04-1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4〕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及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厅将于近期组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劳务派遣业务人员、省属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央属驻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培训。各地也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辖区内的有关部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学习培训,帮助他们及时、正确理解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二、开展摸底调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摸清每一户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重点掌握用工单位截止今年2月28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和数量、比例以及落实同工同酬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特别是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情况等。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如实认真填写劳务派遣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于4月15日前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27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和《跨地区派遣的异地用工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了解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分公司的情况,但不计入上报的汇总表中,这一部分数据由其母公司填报,以避免数据重复计算。
三、确定“三性”岗位。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已有明确规定。对辅助性岗位的确定,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依照这一要求,用工单位无论是已经使用还是计划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都应当经过上述规定程序确定。
四、实施比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指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调整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今年2月28日之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应当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在2016年2月29日之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今年8月31日之前,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用工单位落实调整用工方案。用工单位报备的调整用工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以下内容: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方案;业务外包方案; 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方案;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方案;上级集团公司总体方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性岗位的确定包括辅助性岗位确定的民主程序、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等)的履行方案等。
五、落实社保缴费。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权利的要求。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对已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参保或委托用工单位所在地其他单位办理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好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的交接工作,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新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办法,为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畅通渠道,并认真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权益记录,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得到落实,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六、做好行政许可。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对于2013年7月1日之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目前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醒督促其抓紧整改,于今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对于已提交报告的单位,许可机关应当进行核验;对于未提交报告的单位,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提交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规范派遣用工。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全面规范派遣和用工行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工作。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自律。
八、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务派遣情况列为监察执法的工作重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及时受理,依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刘茜
联系电话:0591-87539914
传真:0591-87554373
电子邮箱:fjldgz@163.com
附件:1.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
2.跨地区派遣的异地用工单位情况汇总表
3.劳务派遣单位登记表
4.劳务派遣单位登记用工单位情况表
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登记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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