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3-00124
- 文号: 闽人社函〔2013〕15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3-04-16
陈展弘等代表:
《关于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应纳入地方政府主要考核指标的建议》(第17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你们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呼吁帮扶弱势群体,并为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建言献策表示敬意。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相当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他们应该得到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关爱,且应归口由计生部门统筹制定政策措施予以帮扶。
社会保障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多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特别是在推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历程中,我们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探索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2009年、2011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分别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两项制度迅速推进,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1月实现制度全覆盖,标志着我省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省还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建立了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制度。失独家庭中属于职工保和居民保参保范围的,目前都已纳入制度保障。按照现行规定,失独家庭人员在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可以自愿参保,按年缴费,待年满60周岁时,即可按月领取居民保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除此之外,为体现对失独家庭的关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这些特殊家庭进行了倾斜: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参保缴费,由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近期,我厅配合省计生委研究草拟《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时,赞成计生委提出的意见,即失独家庭属低保对象的,符合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条件,在按月享受居民保养老金基础上,由各级财政再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此项优惠政策有待于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赖诗卿
联 系 人:黄亚浙
联系电话:0591-8761508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5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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