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2-00001
- 文号: 闽人社办〔2011〕253号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12-01-0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抓好《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的贯彻实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制定并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请你们结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并以此推进全省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达标建设上水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处理
第三章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补缴
第四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更正
第七章 《退休证》发放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第八章 养老保险核查
第九章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章 养老保险业务信息数据管理
第十一章 养老保险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一章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1-1 业务名称
参保登记
1.1-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的各类单位。
1.1-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文件;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3、各地有关规定。
1.1-4 申报材料
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性质、执行工资制度、津贴比例、核定编制数;现有在编和非在编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现有离退休职工情况及其它说明事项);
2、已填写的《参保单位登记表》;
3、机构编制等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4、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材料的复印件;
5、《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1-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并初审参保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准确完整。对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参保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面告之送件人并将材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要将有关申报信息及时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
审核岗:审核经办岗登录和初审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上报主管审批。待同意后,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
审批岗:审批业务信息系统相关内容。
1.1-6 经办流程
1.1-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的相关申报材料上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岗初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初审通过后,上报审核岗审核(或提交业务会议研究)。
2、审核(或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审批。
3、待上级主管审批同意后,经办岗要编制参保单位代码并函复单位,同时将单位信息正式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1.1-8 经办结果
1、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库;
2、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1.1-9 资料归档
《新参保单位登记表》、单位申请报告、机构编制等职能部门设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以及《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上级主管审批同意参保开户的材料、小额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1.2-1 业务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2-2 适用范围
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
1.2-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1号);
4、各地有关规定。
1.2-4 申报材料
1、机构编制部门核编的机关、事业单位
(1)已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2)机构编制等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工资基金核定材料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人事部门核定的上年末职工工资花名册一份;
(7)各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事业改制为企业的单位
(1)已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2)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文件;
(3)工资基金核定材料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7)上年末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8)各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中央属、部队属单位
(1)已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2)上级主管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或部队属事业单位编制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末月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5)各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4、企业、社团、协会等单位
(1)已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2)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年末月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6)各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1.2-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并审核参保单位送来的年检申报材料,录入单位相关信息,打印社保登记证年检信息,资料整理、归档。
审核岗:对经办岗的办理的年检业务进行审核确认。
1.2-6 经办流程
1.2-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将已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及相关附件送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经办岗对申请年检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对年检资料不齐的参保单位,经办岗应按政策规定说明原因并退还所报送的材料,或要求参保单位补齐资料,并记入在案;
3、符合条件的,经办岗通过年检确认,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打印相关年检信息(正副本),同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1份退还参保单位。
1.2-8 办理结果
1、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库;
2、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打印相关年检信息;
3、年检申报资料整理存档。
1.2-9 资料归档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及单位申报年检的相关附件统一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1.3-1 业务名称
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1.3-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工作。
1.3-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1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4、各地有关规定。
1.3-4 申报材料
1、已填写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附本);
3、变更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单位地址、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变更账号的,需提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
6、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3-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参保单位送来的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材料,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手续,资料整理、归档。
审核岗:负责审核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材料是否准确完整,对单位信息变更项目进行审核。
1.3-6 经办流程
1.3-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有关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向机关社保中心申报,并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2、经办岗对参保单位送来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还所报送的材料,或要求参保单位补齐资料,并记入在案;
3、审核岗对《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中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或信息资料不全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经办岗;
4、资料齐全、完整的,经办岗要进入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变更内容操作,同时由经办岗对《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作变更记录处理(由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打印);
5、经办岗将已作变更记录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审核的申报表格1 份退还参保单位,并将申报变更的资料整理存档。
1.3-8 经办结果
1、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录到业务信息库;
2、发放单位信息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1.3-9 资料归档
《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及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统一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1.4-1 业务名称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1.4-2 适用范围
各类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和注销工作。
1.4-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1号);
4、各地有关规定。
1.4-4 申报材料
1、已填写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附本);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解除、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或通过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5、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6、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4-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初审参保单位送来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办理合并、分立和注销相关手续,资料整理、归档。
审核岗: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对信息系统里面的单位注销数据进行审核。
1.4-6经办流程
1.4-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经办机构申报,经办岗初审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
2、审核岗通过后,提交业务相关会议研究;
3、会议通过后,经办岗办理相关业务。
1.4-8 经办结果
1、完成参保单位合并、分立信息变更并在业务系统信息库进行登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完成参保单位注销并在业务系统信息库进行登记,收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1.4-9 资料归档
《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及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统一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处理
2.1-1 业务名称
单位新增人员参保
2.1-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类新增人员的参保
2.1-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3、各地有关规定。
2.1-4 申报材料
1、属于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新增人员参保要提供的材料:
①相关表格:《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情况表》和《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③属于调动的人员要提供:人事调令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④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要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及复退安置通知书复印件;
⑤属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要提供: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⑥工资基金追加审批表及个人工资基金核定审批表复印件;
⑦参保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属于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新增人员参保要提供的材料:
①相关表格:《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情况表》和《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②参保人员的公示回执;
③最新工资发放表;
④劳动合同书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⑤本人身份证等证明身份材料复印件;
⑥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5 岗位设置
经办岗:1、负责审核参保单位送来的新增人员参保申报材料,确认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认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按工资总额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全的,及时向送件人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回;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处理。
2、对于参保个人符合政策补缴的年限,要在办理手续的同时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审核岗: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与系统中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审核。
审批岗:负责审批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和新参保个人的补缴信息记录。
2.1-6 经办流程
2.1-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办岗初审其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初审通过后,录入业务系统。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向报送单位说明原因,要求补充或退回资料;
2、审核岗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进行再次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并报请审批岗审批确认;
3、审批岗审批系统中录入的参保个人信息和补缴信息。
2.1-8 经办结果
建立人员参保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2.1-9 资料归档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情况表》、《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及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统一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2.2-1 业务名称
在职参保个人减少
2.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的各类参保单位办理停保、退保、调出等人员减少手续。
2.2-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3、各地有关规定。
2.2-4 申报材料
1、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提供的材料:
①《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②经人事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减退通知书和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等相关材料,或机构编制核编减员表;
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减需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批复复印件;
④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提供的材料:
①《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②单位批准职工解聘、辞退的报告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③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2-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并审核参保单位送来的申报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全的,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给参保单位送件人;符合条件的,调整业务系统个人信息,办理停保手续。
2.2-6 经办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
2.2-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
3、审核通过后,由办理经办岗核减人员的停保手续,并打印《福建省机关事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2.2-8 经办结果
1、核减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变更;
2、打印《福建省机关事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2.2-9 资料归档
《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及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统一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2.3-1 业务名称
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与缴费
2.3-2 适用范围
1、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参保人员。
2、省直、各市(县、区)文件有规定的其它人员。
2.3-3 经办依据
1、《关于委托代理人员有关档案工资问题的意见》(闽人发〔2007〕94号);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2号)。
2.3-4 申报材料
1、必需提供材料:
(1)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协议书;
(2)机关事业社保缴费手册;
(3)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参保申请登记表
(4)身份证、户口簿。
2、接续执行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参保人员需提供:
(1)招工登记表(或者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晋升薪档工资审批表。
3、接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参保人员需提供:
(1)与原单位签订的人事(劳动)合同;
(2)失业证。
2.3-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申请,负责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资料填写是否准确。
审核岗: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适用政策是否准确。
审批岗:负责审批自谋职业参保接续与缴费资格。
2.3-6 业务流程
接续缴费 缴费 申报材料
2.3-7 操作规范
1、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经办窗口填写个人参保申请,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并在业务系统中对参保人员进行录入或者内部数据项目调整处理;
2、 审核岗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并报请审批岗审批确认;
3、审批岗审批系统中录入的参保个人信息和缴费信息。
2.3-8 经办结果
1、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的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个人缴费窗口并办理正常缴费;
2、省直、各市(县、区)文件有规定的其它自谋职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3-9 资料归档
1、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参保申请登记表,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2、档案委托代理申请登记表,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3、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5、领取失业金相关证明材料,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6、参保证明(原单位参保缴费记录),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章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补缴
3.1-1 业务名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1-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各类参保单位和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或变更。
3.1-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3、省直及各地的有关规定。
3.1-4 申报材料
1、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应提供的材料:
①相关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
②人事部门年审后工资基金核定材料;
③有关部门审批的调资花名册;
④职务、职称变动审批表;
⑤当地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应提供的材料:
①相关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花名册》;
②最新的工资单;
③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并审核参保单位送来的申报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全的,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给参保单位送件人;符合条件的,录入业务系统相关模块,经审核后办理征缴或变更缴费相关手续。
审核岗:对经办岗的业务进行审核。
3.1-6经办流程
3.1-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向经办岗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经办岗初审缴费基数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有效;
3、审核通过后,核定缴费工资。
3.1-8 经办结果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或变更。
3.1-9 资料归档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归入业务档案征缴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花名册》及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归入业务档案征缴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3.2-1 业务名称
养老保险费补缴
3.2-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缴费年限的补缴。
3.2-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3、省直及各地的有关规定。
3.2-4 申报材料
1、各类政策性补缴(包括不足十年补十年、聘任职务缴费三年、中断补缴、企业补足十五年等):
①个人档案材料;
②经办机构规定的补缴表格。
2、核查申报补缴:
①核查意见书;
②经办机构规定的补缴表格。
3、调资补缴:
①经办机构规定的补缴表格;
②职务、职称变动的相关证明。
3.2-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并审核参保单位送来的申报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全的,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给参保单位送件人;符合条件的,录入业务系统并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岗:对经办岗经办的各类补缴业务进行审核。
审批岗:对各类政策性的补缴业务进行审批。
3.2-6 经办流程
3.2-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收到补缴材料后,检查并录入信息系统,提交审核岗审核;
2、审核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对补缴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属于各类政策性补缴的业务,提交审批岗审批;
3、审批岗对各类政策性的补缴业务进行审批。
3.2-8 经办结果
生成补缴金额并完成补缴。
3.2-9 资料归档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归入业务档案征缴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2、《在编(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费调资补缴明细表》或《参保人员补缴申报表》及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归入业务档案征缴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3.3-1 业务名称
养老保险费延期缴费
3.3-2 适用范围
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3.3-3 经办依据
1. 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9号)。
3.3-4 申报材料
申请延期缴费书面报告
3.3-5 岗位设置
经办岗:核实单位申报材料,到单位实地核查。
审核岗:召开经办机构办公会研究。
审批岗:主管部门审批。
3.3-6 经办流程
3.3-7 操作规范
1.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缴费申请。
2.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财务状况、工资发放情况等开展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书。
3.核查意见书交单位领导或办公会议研究。
4.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5.批准后,经办机构草拟同意单位延期缴费的协议书,双方经办、单位法人签定还款计划协议,一式三份,经办机构部门按还款计划进行催缴补缴,并进行相应的业务和数据处理。
3.3-8 经办结果
签订延期缴费还款计划协议
3.3-9 资料归档
《还款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归入业务档案征缴类,保管期限为10年。
3.4-1 业务名称
对主体不存在单位清偿预留
3.4-2 适用范围
适用经有权机关批准,参保单位将被关停、单位主体将不存在的情形。
3.4-3 经办依据
1、《关于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办〔1999〕110号);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9号);
3、《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79号)。
3.4-4 申报材料
1、清偿预留申请报告;
2、有权机关批准关停的文件;
3、清偿预留费测算表(清偿预留测算时间一般以有权机关批准单位关停的时间为准);
4、清偿预留月前的清偿预留对象的最新一次调资审批表;
5、《清偿预留人员花名册》、《清偿预留截止月5年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
3.4-5 岗位设置
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核对预留项目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审核岗:负责审核。
3.4-6 经办流程(图)
3.4-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生成清偿预留费用;
2、审核岗负责审核。
3.4-8 经办结果
生成清偿预留费总额并进行清偿费征收。
3.4-9 资料归档
(1)申请清偿预留报告,归入业务档案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2)有权机关批准关停的文件,归入业务档案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3)清偿预留费测算表,归入业务档案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4)最新一次调资审批表,归入业务档案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5)《清偿预留人员花名册》、《清偿预留截止月5年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归入业务档案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第四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1-1 业务名称
基金转移接续
4.1-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各类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
4.1-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
4.1-4 申报材料
1、基金转出: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各地经办机构规定的报表;
③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2、基金转入:
①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各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报表;
③缴费手册。
4.1-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接收并审核参保单位送来的申报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全的,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给参保单位送件人;符合条件的,进入业务系统转入转出模块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岗: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
审批岗:对基金转出金额进行复核、审批。
4.1-6 经办流程
1、基金转出:
对方社保机构 开《参保缴费凭证》 经办岗
提供停
保证明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2、基金转入:
对方社保机构 经办岗 参保职工转入数据录入
提供缴费凭证 基金到帐
开接续联系函
4.1-7 操作规范
1、基金转出:
①经办岗查阅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对欠费单位或个人要求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无欠费的单位给个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待收到对方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经办岗将转移材料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表》报审批岗复核;
③审批岗审批。
2、基金转入:
①参保人员经批准参保后,向经办岗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相关报表;
②经办岗审核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于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应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③办理:待基金转移到帐后,业务员录入转移数据。
4.1-8 经办结果
1、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2、个人帐户接续。
4.1-9 资料归档
1、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凭证申请表》,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3、《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4、《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5、《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表》,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6、《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归入业务档案管理类,保管期限为100年。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5.1-1 业务名称
新办理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
5.1-2 适用范围
经批准新参保单位的已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5.1-3 经办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人发〔2006〕181号);
3、《省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
4、《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5.1-4 申报材料
1、新参保单位已办理退休人员个人档案材料;
2、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花名册》;
3、报盘数据。
5.1-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审核档案,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审核岗:负责审核。
审批岗:负责审批。
5.1-6 经办流程
5.1-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录入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及养老金;
2、审核岗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及录入的信息;
3、审批岗负责审批。
5.1-8 经办结果
建立新办理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信息。
5.1-9 资料归档
1、《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招工(干)表》、转干表、调动申请表、获省模或立功等有关材料或查档核实材料,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
2、《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3、《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花名册》,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5.2-1 业务名称
新增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5.2-2 适用范围
本经办机构各类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核定工作
5.2-3 经办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人发〔2006〕181号);
3、《省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
4、《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5.2-4 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到龄退休人员的申报材料:
(1)退休人员档案、档案复印件或摘抄材料;
(2)有权机关批准的退休批文;
(3)档案有关复印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和《招工(干)表》等用于确认年龄和工龄的材料;
(4)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经职能部门审批获准的提前退休批件;
(5)填写《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
2、自谋职业人员办理退休的申报材料:
(1)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才中心)的退休通知;
(2)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账号复印件(须办理社会化发放的);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5.2-5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核定养老金。
审核岗:负责审核。
审批岗:负责审批。
5.2-6 经办流程
5.2-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负责审核档案,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计算养老金;
2、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上信息;
3、审批岗负责审批。
5.2-8 经办结果
1、终止缴费;
2、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信息。
5.2-9 资料归档
1、有权机关批准的退休批文,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2、档案有关复印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招工(干)表》、转干表、调动申请表、获省模或立功等有关材料,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3、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经有权机关审批获准的提前退休批件,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5.3-1 业务名称
参保人员延期退休报备
5.3-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的高级专家、单位法人代表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须申请办理延期退休。
5.3-3 经办依据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9号);
2、各地有关文件。
5.3-4 具备材料
1、经单位同意的个人申请报告;
2、延期退休报备表。
5.3-5 岗位设置
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点击特殊工龄申报并保存。
审核岗:负责审核。
5.3-6 经办流程
5.3-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点产生延期退休年月。
2、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上信息;
5.3-8 经办结果
产生参保人员延期退休信息。
5.3-9 资料归档
1、个人申请,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2、延期退休报备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5.4-1 业务名称
提前退休审核
5.4-2 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5.4-3 经办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 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3、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
5.4-4 申报材料:
1、《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2、单位公示证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招工(干)登记表;
5、个人申请书;
6、从事特殊工种的个人档案材料,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病退);
7、人事部门批复材料。
5.4-5 岗位设置
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查阅个人档案。
审核岗:经办机构办公会讨论。
审批岗:主管行政部门审查。
5.4-6 经办流程
通过
未通过
5.4-7 操作规范
1、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关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本人档案和历年特殊工种报备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提前退休申请;
2、经办机构核查部门经查阅职工本人档案并对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如需要补缴的,先办理补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职工本人档案和所报材料退回参保单位,并作相关记载,必要时将书面反馈参保单位;
3、经办机构核查部门审核、审定后,报单位领导或办公会议研究;
4.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后,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和审批表报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5.4-8 经办结果
批准办理提前退休。
5.4-9 资料归档
《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附提退人员应具备的其他材料,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5.5-1 业务名称
一次性发放待遇的核定
5.5-2 适用范围
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因出国(境)定居、退休的养老金改由财政支付、在职人员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等相关待遇核定和一次性发放。
5.5-3 经办依据
1、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2、各地有关文件。
5.5-4 申报材料
1、人员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资料及复印件或改财政支付的相关材料;
3、个人申请;
4、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等证明材料;
5.5-5 岗位设置
经办岗: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生成一次性待遇。
审核岗:负责审核。
5.5-6 经办流程
5.5-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生成一次性待遇。
2、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上信息;
5.5-8 经办结果
完成相关待遇核定并一次性发放。
5.5-9 资料归档
1、个人申请,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2、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资料及复印件或改财政支付的相关材料,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编(非在编)人员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4、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更正
6.1-1 业务名称
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6.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保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6.1-3 经办依据
省直和各地出台的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
6.1-4 申报材料
1、《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花名册》、《养老金补付明细表》;
2、有关部门审批的待遇调整表;
3、报盘数据。
6.1-5 岗位设置
经办岗: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接收报盘数据,生成待遇信息。
审核岗:负责审核。
6.1-6 经办流程
6.1-7 操作规范
1、经办岗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齐的退回。接收报盘,进入系统养老待遇栏,调整后保存,生成数据;
2、审核岗负责审核。
6.1-8 经办结果
变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信息。
6.1-9 资料归档
1、有关部门审批的待遇调整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2、《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花名册》、《养老金补付明细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6.2-1 业务名称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6.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6.2-3 经办依据
省政府及各地市出台的企业待遇调整文件
6.2-4 岗位设置
经办岗:进入系统养老待遇栏,调整后保存,生成数据。
审核岗:负责审核。
6.2-5 经办流程
6.2-6 操作规范
1、经办岗检查核对生成的数据;
2、审核岗负责审核。
6.2-7 经办结果
变更退休人员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信息
6.3-1 业务名称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更正
6.3-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享受企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6.3-3 申报材料
1、《养老金更正审批表》;
2、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6.3-4 经办岗位
经办岗:查找出错原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更正。
审核岗:负责审核。
审批岗:负责审批。
6.3-5 经办流程
6.3-6 操作规范
1、经办岗负责审核档案,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入系统计算养老金;
2、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上信息;
3、审批岗负责审批。
6.3-7 经办结果
更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信息。
6.3-8 资料归档
1、《养老金更正审批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2、原始材料复印件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材料,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3、《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花名册》,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第七章 《退休证》发放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7.1-1 业务名称
《退休证》发放
7.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保比照单位和个人窗口退休人员,以及执行企业制度退休人员。
7.1-3 申报材料
(1)《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
(2)退休人员本人一寸相片一张。
7.1-4 岗位设置
经办岗:打印手册、上报主管部门盖章、分发给单位经办人。
审核岗:负责审核上报的相关材料。
7.1-5 经办流程
7.1-6 经办结果
1、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2、发放《退休证》。
7.1-7 资料归档
《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50年。
7.2-1 业务名称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
7.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7.2-3 经办依据
1、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劳社文〔2008〕185号);
3、省直和各地有关文件。
7.2-4 申报材料
1、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表;
2、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
7.2-5 岗位设置
经办岗:收到确认表后,进行认真审核核对。
7.2-6 操作规范
1、生成未按时完成资格确认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提交会议研究;
2、暂停养老金发放;
3、补办确认手续的,恢复发放并补发。
7.2-7 经办结果
经办岗进入系统养老待遇栏进行登记,保存。
7.2-8 资料归档
1、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10年;
2、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归入养老保险待遇类,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养老保险核查
8.1-1 项目名称
养老保险核查
8.1-2 适用范围
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及其人员。
8.1-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
4、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5、《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197号);
6、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
8.1-4 核查材料
1、查阅参保单位与个人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相关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账册、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2、询问被核查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情况;
3、就核查事项有关问题可以向工商、公安、民政、金融等管理部门函证;
4、要求被核查对象提供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8.1-5 核查内容
1、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及单位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在职人员身份确认;非在编人员参保情况等。
8.1-6 核查形式与方式
社会保险核查采取日常核查、专项核查和举报核查等形式和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网上核查、约谈核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等方式。
8.1-7 经办流程
1、经办机构根据安排、有关部门转办、异地信函协查件、举报或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确定待核查单位和待核查内容;
2、制定核查计划,经单位领导或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开始实施核查工作;
3、经办机构提前3天向被核查单位发《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将核查时间、核查内容、组成人员、具体做法和进行核查时需要被核查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通知被核查对象。特殊情况下的核查不事先通知;
4、经办机构应有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前往被核查单位进行核查,在核查时要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向被核查对象说明情况;
5、核查相关资料应做好笔录,核查笔录应由被核查对象相关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要予以注明;
6、被核查对象应承诺对所提供的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定《承诺书》(见附件2);
7、被核查对象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当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核查调查期间暂停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的支付;
8、对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办机构要在核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核查告知书》(见附件3),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对象。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认定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书面告知被核查对象。被核查对象应在接到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9、被核查对象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告知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查整改决定书》(见附件4)。责令被核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改正的,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交《金融机构存款查询通知书》(见附件6),查询其存款账户,并上报《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见附件5),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10、对拒不改正,拒绝核查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保险费的,虚报,冒领和骗取养老金以及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经办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暂停办理其基金转移、养老金核定和工资调整等相关业务,或由经办机构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见附件5)。
8.1-8 资料归档
1.《核查通知书》,归入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
2.《承诺书》,归入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
3.《核查告知书》,归入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
4.《核查整改决定书》,归入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
5.《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归入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
6.《金融机构存款查询通知书》,归入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
第九章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9.1-1 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9.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金财务情况管理。
9.1-3 经办依据
1、《会计法》;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9.1-4 操作规范
1.认真执行《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2.收支预决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工作;
3.基金收入的管理:基金必须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征缴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月末上缴财政专户后,账户无余额;
4.支出严格执行基金调拨程序进行管理,严禁现金支出,基金拨付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5.基金的专户管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设立应遵循的原则:
①应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
②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以利于资金的及时缴拨、缩短资金在途时间。
③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银行只能各有一个银行账户,不准多头开户。
6.除上缴财政专户外,应适当预留周转金。
9.1-5 经办时限
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审批、严格按照编制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限、基金核算、收支情况报表报送时限:季报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半年报为半年终了后20天内;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
9.1-6 经办结果
按时准确的完成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9.1-7 资料归档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9.2-1 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
9.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9.2-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
3.《福建省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内部调拨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0〕277号)
9.2-4 生成材料
1.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统计(企业、事业)
2.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有关资料。
9.2-5 岗位职责
1、负责审核基金收支的对象、基金收支金额是否计算准确;基金收支申请材料是否合规。
2、负责复核基金收支申请材料是否规范、真实、完整;原始凭证与业务资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业务资料是否经过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审批人审批;原始凭证是否经过基金收支审核岗审核。
3、负责审批基金收支申请,形成相关记录或有关纪要。
4、负责接收业务核定的基金收支数据。
5、负责将电子数据传递至委托发放银行。
6、负责根据经过审批的纪要依据进行基金支付工作。
7、负责养老保险各项征收保费和待遇发放,填制各项征收保费和基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和与支付有关的业务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基金支出申请。
9.2-6 经办流程
基金收支经办岗提出基金收支申请----审核岗对基金收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退回经办岗纠正直至审核无误----复核岗对基金收支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退回经办岗纠正直至复核无误----审批岗对基金收支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大额支出需经集体研究后审批)----生成数据岗生成委托发放数据并加密----经办岗将委托发放数据及基金收支申请材料分别移送至传递岗和征收拨付岗----传递岗将委托发放数据信息移交委托征收发放机构----征收拨付岗负责征收和拨付基金。
9.2-7 时限
1、基金收支申请时限:经办岗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应在确保征收发放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下同)提出次月基金收支申请;转移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出等手续完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审核时限:审核岗自收到经办岗移送的基金收支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复核时限:复核岗自收到经办岗移送的经过审核的基金收支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4、审批时限:审批岗自收到经办岗移送的经过审核、复核的基金收支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需集体研究的应于收到经过审核、复核的基金收支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生成数据时限:生成数据岗自接收到经办岗移送的经过审批的基金收支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生成工作。
6、传递时限:传递岗自收到经办岗移送的委托发放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信息传递至委托征收和发放机构。
7、拨付时限:拨付岗自收到经办岗移送的经过审批的基金收支原始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缴拨工作。
9.3-1 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拨付信息反馈
9.3-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情况管理。
9.3-3 经办依据
《福建省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调拨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0〕277号)。
9.3-4 生成材料
委托发放银行提供的银行回单。
9.3-5 经办流程
银行反馈发放信息 ----财务审核岗审核----经办岗查明原因----业务审核岗审核 ----出纳岗重新办理基金拨付手续。
9.4-1 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对账。
9.4-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对账管理。
9.4-3 经办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2〕443号)。
9.4-4 岗位设置
经办岗: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对账表》发现数据不符应与会计岗共同查明原因并在对账表上做详细说明。
会计岗:与业务经办岗核对基金收支账目,与出纳岗核对银行存款项目,发现数据不符的及时与相关岗位共同查明原因并在对账表上做详细说明
出纳岗:负责银行存款明细账,并与银行、会计岗核对银行存款账目
9.4-5 经办流程
出纳岗记录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岗核对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数据----会计岗根据基金支出原始凭证、银行票据、基金明细账和总账----会计岗和出纳核对银行存款账目----核对无误后会计、出纳进行结账----业务经办岗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对账表》----会计岗核对账目----数据不符的向业务经办岗反馈----业务经办岗和会计岗共同查明原因。
9.4-6 经办时限
出纳与银行对账时限: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出纳岗完成银行存款日记的登记以及同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
会计与出纳对账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会计岗完成明细帐和总账的登记工作并完成与出纳岗的对账工作;
会计对账时限:会计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向业务经办岗反馈对账情况;发现数据不符的业务经办岗和会计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9.4-7 经办结果
财务和业务的基金支出数据完全相符。
9.5-1 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监督与检查管理
9.5-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与检查管理。
9.5-3 经办依据
1、《会计法》;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9.5-4 操作规范
1.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基金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内部和外部审计,提供的资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2.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相关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3.建立健全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制度。每月要与开户银行对账一次,发现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调整;
4.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②擅自增提、减免养老保险费;
③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金待遇的有关款项;
④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⑤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有上述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用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①即时追回基金;
②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③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有关款项;
④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⑤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6.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5 经办结果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与检查准确完成。
9.6-1 业务名称
养老保险基金档案管理
9.6-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保险基金档案管理。
9.6-3 经办依据
1、《会计法》;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9.6-4 操作规范
1.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基金会计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保管。
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应按月打印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与原始凭证一并装订。年度终了应打印全年基金会计账册,并将电算化数据用光盘备份后一并归档。按照《会计法》进行档案归档,整理立卷,编造清册,移送档案室。
3.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档案实行微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销毁到期的会计档案,必须建立销毁档案清册,销毁档案清册为永久保存。
5.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档案一般只供本单位使用,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调阅会计档案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9.6-5 经办结果
养老保险基金档案保存管理完好。
9.6-6 资料归档
1、基金季度报表的保管期限为5年;
2、银行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
3、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5年;
4、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5、基金年度决算报表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6、销毁档案登记清册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章 养老保险业务信息数据管理
10.1-1 业务名称
基础数据关键数据项采录标准
10.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子系统基础数据关键数据项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关键数据项包括单位信息、在职人员基本信息、离退休人员信息等重要字段。
10.1-3 经办依据
1.《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0〕19号);
2.《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73号)。
10.1-4 岗位设置
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各岗位
10.1-5 操作规范
10.1-5-1 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字段。长度必须为10位,由8位数字(或字母)加1位效验码组成,效验码前有符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单位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单位代码
必填字段。由经办机构赋予,长度为8位,第二位至第四位表示该单位的单位类型,后三位表示单位档案号。
3、单位档案号
必填字段。由经办机构赋予,长度为3位。使用单位代码的最后四位数字。
4、单位名称
必填字段。机关、事业单位的名称按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企业的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只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
5、单位地址
必填字段。按单位在机构编制登记注册的地址或其他部门批准的地址填写。
6、单位类型
必填字段。分为“企业、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企业化、参照事业工改、机关、参照机关工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体不存在单位、省属单位、其他单位”,依据单位成立证件、批件记载为准。
1)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2)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等。
3)参照事业工改: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泛指改制单位。
4)参照机关工改: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单位的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
5)企业: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或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6)社会团体:包括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还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7)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7、经济类型
必填字段,依据单位成立证件、批件记载。
8、隶属关系
必填字段,指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主管单位,分为“中央、省、计划单列市、市(地区)、县、乡镇、部队、其他”。
1) 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填写。
2)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隶属关系以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关来确定。
9、行政区划
必填字段,指单位所属行政区划名称,依据单位成立证件、批件记载填写。
10、所在城市
必填字段,指单位所在城市名称,依据单位成立证件、批件记载填写。
11、法人代表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
必填字段,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填写;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非法人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2、专管员姓名、电话号码
必填字段,专管员指具体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和养老金申报、年度结算、查询等社会保险事宜的专管人员,依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表》上记载填写。
10.1-5-2单位银行信息
1、开户银行名称
必填字段。依据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养老保险委托收款协议上的信息填写。
2、开户银行行号
必填字段。银行行号指人民银行发给每个银行的分支机构的代码,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填写。
3、开户银行户名
必填字段。依据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养老保险委托收款协议上的信息填写。
4、开户银行账号
必填字段。依据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养老保险委托收款协议上的信息填写。
5、银行协议号
选填字段。由开户银行和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联合确定。
6、同城异地标志
必填字段。指参保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区划范围内,默认为“同城”。
10.1-5-3在职人员基本信息
1、姓名: 必填字段。应与公民身份证登记姓名一致,姓名由汉字构成,不得输入非汉字字符(空格、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
2、公民身份证号码:必填字段。以公民身份证所登记号码为准,长度必须为18位,数字和字母在英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前6位分别为所在省、市、户籍管理部门代码,从第7位至12位(18位身份证号码为第7位至14位)为出生年月日,最后1位为校验码。如果18位身份证号码末尾校验码为“X”,输入大写。没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丢失的,以在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资料上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填写。
3、性别:必填字段。为“男”、“女”。性别必须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即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倒数第2位是奇数的,即为男性,是偶数的为女性。
4、出生日期:系统根据所填写的公民身份证号码自动产生,默认为出生日期,可修改。办理退休时,应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档案中最早记载日期为准。在本系统中所有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年—月—日)。
5、增减原因
必填字段。包括“新参保、扩面新增、企业调入、机关事业调入、非在编新增、转制单位新增、毕业生分配新增”等。根据参保单位所提供材料来决定。
6、参加工作日期:必填字段。指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参加工作日期应大于出生日期,小于或等于当前日期。
7、民族:必填字段,要求与身份证一致,可选其他。(民族名称之间无空格)。
8、学历:非必填字段,填写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9、个人身份:必填字段,分为“工人、农民、学生、干部、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无业人员、其他”。工人、干部身份的确定应以参保职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来区分,从事管理岗位的为“干部”,从事非管理岗位的为“工人”。农村合同制工人填写为“工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填写为“无业人员”。
10、是否在编:必填字段,为“是”、“否”。如果参保人员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人事编制,则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11、职工岗位:必填字段,分为“企事业单位干部、公务员、工人、农民工、教师、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参保职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来区分。
12、用工形式:非必填字段,分为“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制工人、聘用干部、临时工”等。依据职工招工表、劳动合同、缴费记录等资料确定。
13、职务级别:非必填字段,个人身份为“干部”的人员填写。
14、特殊工种:非必填字段,指正在或曾经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特殊工种种类,分为“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特殊工种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85—1993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15、劳模类别:非必填字段,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根据有效劳动模范证书记载填写。
16、行政区划:必填字段,指参保职工所在单位所属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地市辖内各县(市、区),依据单位成立证件、批件记载填写。
17、参保日期:必填字段,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日期。根据缴费记录等资料确定。
18、缴费基数:必填字段,指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本数据。单位和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10.1-5-4 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民族、个人身份、是否在编、职工岗位、行政区划:必填字段,参见在职人员信息。
2、离退休时间:必填字段,指职能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或退职时间。
3、离退休原因:必填字段,分为“正常到龄、特殊工种”。根据职能部门或主管单位相关批文填写。
4、离退休类别:必填字段,包括:“离休、退休、退职、因病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伤提前退休、建国前老工人、内退、5.12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其他提前退休”。根据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决定。
5、养老金始发年月:必填字段,指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金始发年月。
6、养老金项目:必填字段,指养老金的支付口径,养老金支付项目为:①基本离退休(退职)费;②生活补助费;③生活补贴费;④丧葬费。依据人事有权部门批准的养老金支付明细确定。
7、调整类别:必填字段,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参与调整的方式。分为“不调整、参与机关事业调整、参与企业调整”。根据职工退休前所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决定。
8、待遇发放方式:必填字段,分为“单位发放、银行发放方式”。
1)单位发放:指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离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内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发放的方式。
2)银行发放:指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内的基本养老金进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9、管理方式:必填字段,分为“社区管理、社保机构管理、依托单位管理、其他管理方式”。
10、邮政编码:必填字段,指离退休人员现居住地的邮政编码,长度必须为6位。
11、通讯地址:必填字段,指离退休人员现居住地的地址。地址必须填写完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10.2-1 业务名称
养老保险信息数据管理标准设定
10.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社保经办机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和查询等方式得到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工作。
10.2-3 经办依据
省、市相关文件
10.2-4 岗位设置
经办岗:业务经办人员,负责业务数据录入核心平台养老保险子系统,负责出错业务数据的修改录入核心平台养老保险子系统。
审核岗:负责对录入核心平台养老保险子系统的业务数据的核对及审批。
系统管理员:对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科、室)以及工作人员信息数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完整、准确、有效。
系统负责人:各级经办机构实行信息数据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数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严格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信息数据的规范操作。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制度和信息数据管理制度。
10.2-5 操作规范
10.2-5-1 信息数据采集与修改
严格划分数据录入、修改权限。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经办机构业务人员进行权限划分,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岗位工作职责和范围的,不得给其划分数据管理权限。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和范围时,其使用操作用户号可以不变,但其数据管理权限应相应增加、收回和变更。工作人员调离本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权限,保留其使用的操作用户号备查。数据管理权限的调整意见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分配意见后,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并签署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调整实施。主要业务数据的修改权限,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流程办理。涉及缴费记录变动的,必须保存原始依据存档。
已经明确的关键数据项信息(如单位参保登记数据、个人参保登记数据、个人缴费数据等)的修改应指定专人审核、复核并经领导审批;其他非关键数据项的修改(如民族、地址、邮编等)应由参保单位提交修改意见后方可操作。
数据录入必须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数据输入的完整、准确、及时和规范。数据录入岗位、修改岗位、复核岗位原则上应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担任。如果条件不具备,数据录入岗位和数据修改岗位可以由一个人担任,但是不得兼任数据复核岗位。
10.2-5-2 数据的整理
上级经办机构承担对下级经办机构数据整理的督促、考核。
10.2-5-3 数据访问和使用
本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访问其他岗位工作数据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进行调阅、查看、打印、摘抄,但不得进行数据录入和修改。
未经上级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其他经办机构、外部单位不得访问和使用本经办机构各种数据。
各级经办机构对核心平台基本养老保险子系统存储、传输、产生的各种养老保险信息数据,不得随意存储、复制、传播和泄露。
10.2-5-4 数据的备份和恢复
数据的备份由市中心管理员负责,数据备份必须做到每天增量备份,每周至少一次全库备份。
因事故造成数据丢失或不全,需要数据恢复时,应向市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在核心平台养老保险子系统软件开发商配合下,由市中心管理员负责数据恢复。
10.2-5-5 数据维护和监督
各级经办机构管理员应加强对基本养老业务数据的维护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隐患,指导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正确的方法和措施录入、修改、访问、使用数据。
在数据采集、传递、加工和发布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社会以及本经办机构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人要给予训诫谈话以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0.3-1 业务名称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标准设定
10.3-2 适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工作人员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
10.3-3 经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省、市相关文件。
10.3-4 岗位设置
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1.在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组织培训、宣传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2.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根据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测试、评估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对发现的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5.组织制定本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不断完善和修订。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6.负责收集、保存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图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
10.3-5 操作规范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级电脑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强化上级对下级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责。
10.3-5-1 人员管理
1、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各县(市、区)养老保险机构任命、撤销、更换系统管理员需报上级机构备案。
2、撤销、更换管理员时,管理员应向单位领导交回由其管理的密码、文档、资料、档案及各种软件,并回收权限。
3、建立信息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10.3-5-2 设备设施管理
1、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设备设施登记及安全管理备案制度。对本单位所有信息设备设施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品牌、型号、硬件配置、配置参数、购置时间、保修期限、使用者记录、升级记录、维修记录、操作系统、IP地址等。
2、信息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单据、说明书、其他随机文件、登记表等由管理员统一收集,并长期妥善保管。
3、做好信息设备设施的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防漏电等工作,定期对信息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4、信息设备出现故障,在保修期内的,应按照保修要求,不得打开、拆卸机器,及时通知维修单位;不在保修期内的,应判明故障类型和部件,及时更换损坏部件。设备设施的维修应做好记录。
10.3-5-3 网络系统管理
1、网络发生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故障。如果是业务专网故障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与当地通信运营商联系;如果是局域网故障应查明故障原因,无法自行解决的,应与承建方联系。同时做好网络及网络设备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详细登记。
2、运行信息系统和存有涉密信息的信息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业务局域网与互联网应严格进行物理隔离。
3、定期对本单位网络设备、接口进行检查,杜绝非法接入。非本单位信息设备不得接入本单位局域网。
4、各级经办机构网络设备一般不得使用无线接入方式(无线路由、无线网卡等),确实需要使用时,必须经上级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且做好安全加密认证。
5、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设备应严格按照市中心设定的IP,并由管理员编写本单位信息设备网络IP表,并报上级经办机构备案。
10.3-5-4 操作系统管理
1、做好防范病毒入侵,每台信息化设备均应安装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升级病毒代码库。
2、外来存储介质(软盘、光盘、优盘、活动硬盘等)以及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病毒查杀,确定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3、未经许可不得改变信息设备及网络有关参数设置。
4、业务经办用信息设备不得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禁止安装软件游戏。
10.3-5-5 系统使用管理
1、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正确的操作和使用。
2、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员反馈情况,管理员可以解决的,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做好记录,向上级部门放映和报告。
3、分配、设置和更改操作人员工作权限时,由科室或部门提出意见,管理员收集、整理、审核后,呈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分配和设置,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更改操作人员工作权限。
4、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操作用户号和密码。操作用户号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区域时,必须退出信息系统,防止其他人员操作。
10.3-5-6 数据控制管理
1、严格执行数据管理类规范,强化数据输入输出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与安全。
2、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票据、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有效票据、凭证的审核,保证输入数据的完整、准确、统一、规范、及时。
3、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确保数据安全。
4、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数据规范标准采集和录入数据,不得出现缺漏和错误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5、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隐私,做好个人、单位和养老保险基金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泄露、存储、复制和传输。
10.3-5-7 应急预案管理
1、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应急响应机制。
2、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发生的类别、来源、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方案,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和日常业务的开展。
10.3-5-8 安全监督管理
1、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监督责任。
3、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突出重点、查找隐患、督促整改。
4、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督内容:
1)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指导下级部门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监督、检查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者;
3)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环境、设备、设施、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安全保护工作;
4)监督、检查计算机病毒、非法接入等防治工作;
5)监督、检查业务人员数据输入的准确和完整;
5、定期对工作人员遵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程度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谈话等处理,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0.4-1 业务名称
核心平台基本养老信息子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
10.4-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
10.4-3 经办依据
省、市相关文件
10.4-4 岗位设置
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设于市本级,主要负责应用信息系统中的系统参数配置,用户账号开通与维护管理、设定角色与权限关系,维护行政区划和社保机构代码等数据字典,系统日志管理以及数据管理等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普通操作员:由系统管理员在应用信息系统中创建并授权的非系统管理员类用户,拥有在被授权范围内登陆和操作相应业务。
10.4-5 经办流程
计算机信息系统权限设置实行由市本级负责制。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将所属工作人员的操作权限和业务分工以文件形式上报,由市本级统一设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科室、岗位职责分配和设置各县(市、区)级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撤销、更换权限时,业务人员应交回由其管理的密码、并收回权限。重新分配、设置和更改操作人员工作权限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以文件形式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进行分配和设置不得随意扩大、减少、更改操作人员工作权限。
10.4-6 操作规范
1、原则上市本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文件申请后才能进行审批和开通账号。特殊情况下,经业务负责人和市本级经办机构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可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先开通账号,但自账号开通日起超过1个月仍未收到相关文件的,业务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有权对账号采取暂时停用措施。
2、设置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应用信息系统时身份合法性认证的重要手段,用户密码的设置应尽量复杂化,不易被他人推测,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6位,并做到定期更换新密码。密码遗忘时可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密码初始化修复。
3、后台参数或程序的修改时,系统管理员密码实行分段管理,科室负责人管理前段密码,系统管理员管理后段密码。
第十一章 养老保险档案收集与整理
11.1-1 业务名称
业务档案
11.1-2 适用范围
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11.1-3 经办依据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0〕145号)。
11.1-4 业务档案分类
分为五类:1、社会保险管理类;2、社会保险费征缴类;3、养老保险待遇类;4、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5、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11.1-5 归档时间
业务部门应在每年的上半年之前完成上年度业务档案的组卷并移交到单位档案管理人员。
11.1-6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应在备考表作特别说明。
3、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4、业务部门应在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备考表上注明立卷人。
5、文件材料移交时,由业务部门填写归档材料移交清册。
11.1-7 档案上架(列柜)
业务档案按照类别顺序摆放,各不同类别案卷中先按不同保管期限(永久、100年、50年、30年、10年)顺序、后按案卷流水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上架(列柜)。不同年度、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的案卷不得排列在一起。档案上架(入柜)后,还应对各架(柜)编制(柜)号,以方便查阅。
11.2-1 业务名称
会计档案
11.2-2 会计档案分类
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11.2-3 归档时间
会计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部门整理归档。
11.2-4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其制成材料应有益于长久保存。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归档。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4、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11.2-5 整理办法
依据《福建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分类、整理。
1.会计档案分类应当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采用年度——组织机构——形式(名称)分类法,把一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单位内设组织机构或独立核算单位分成若干类,然后在每一类内再按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告、其他结合保管期限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2.会计档案的排列编号。会计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一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类别结合保管期限进行排列,编一个案卷流水号;会计档案数量较多的单位一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不同类别结合保管期限,分别进行排列,每一类别编一个案卷流水号。
3.会计凭证整理时每本厚度不超过200页或者两厘米为宜,装订前应清除金属物,在左上角用线装订,再用封纸包角,由会计人员在包角骑缝处盖章,封面没有档号栏的应加盖档号章,立卷后的会计凭证还应加装卷盒(附件一),一卷一盒。
4.会计账薄应在年终结账终了后按账薄的种类进行整理。订本账薄按原样,在封面加盖档号章或加贴档号标签;活页账薄取出空账页,去掉账夹;会计账薄装订前应去掉金属物,编好页码,加装卷皮(附件一),封内扉页应有启用表和账户目录,后面加备考表。每本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5.财务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决算后按月报、季报、年报分别进行整理立卷。本单位财务报告与直属单位财务报告原则上应当分开立卷。若数量不多,也可根据保管期限的异同合并立卷。整本的财务报告原则上不要分为两半,每卷厚度以2厘米左右为宜,装订时去掉金属物,加装卷皮拟写案卷标题、卷内目录、备考表,在右上角编上顺序页号,填写案卷标题。
6.其他有关会计材料,应根据内容及保管期限的异同分别立卷。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按第8、9、10条规定整理立卷。
7.会计档案整理编号完毕后,应分别按其排列编号的原则编制案卷目录(附件二),案卷目录要书写工整,一式三份,编制移交清册时可作为移交目录。
8.会计档案在形成和整理过程中需填写、签章的项目应填写清楚、齐全,有破损缺页、装订不牢、编号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应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要求重新整理,做到整齐、美观。
9.会计机构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清册的编制只须在须移交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加装会计移交清册封面(附件三)即可,移交清册封面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共同填写、签章。一份随同会计档案归档,另两份由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交接凭证。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对会计档案的数量、年度、完整程度,利用价值等情况附必要的说明。
附件一:会计档案卷皮(盒)
(单位名称) | |||||
(类别) | |||||
(案卷题名) | |||||
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卷内页号 | 第 号至第 号 | 保管期限 |
| ||
全 宗 号 |
| 目 录 号 |
| 案 卷 号 |
|
附件二:备考表
本卷需要说明的情况:
财务负责人: 立卷人(经办会计): |
附件三:档案盒的脊背
类 别 |
说明:此式样可供凭证、帐薄、财务报告通用。其规格大小可按凭证、帐薄、财务报告的规格大小分别制作。
附件四:____年度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顺序号 | 案卷号 | 原凭证号 | 案卷标题 | 起止时间 | 保管期限 | 备 注 |
附件五:____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移交总数 ______卷 |
11.3-1 项目名称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1.3-2 范围
涉及档案管理的库房条件、借阅制度、保密及销毁制度等。
11.3-3 档案查阅制度
1、本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查阅其它科室归档的资料,须先经单位领导批准。
2、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持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指定范围查阅。
3、档案、资料不得任意复制、摘抄。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4、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划、批注、抽换、污损、折皱等,如发现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5、档案、资料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6、在查阅者归还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在详细检查、点收清楚后,当面注销登记。
11.3-4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室要加强保密工作,对秘密以上密级的档案要加强管理,控制使用。严格执行借阅审批制度,严防泄密、失密的事件发生。
2、机密文件、资料必须存在文件箱内,不得在档案室以外的地方存放。个人不得保存机密文件,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使用的机密文件,应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退还。
3、绝密档案不得外借。秘密以上等级的档案,须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4、复印秘密文件(包括标有密级的刊物、资料)要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件。
5、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泄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机密,不随身携带涉密档案外出。
11.3-5 档案室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保管、利用业务档案资料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室,档案室应有防雨、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
4、档案进出档案室,要实行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等情况。
5、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霉变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处理后方可入库。
6、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掌握好室内温湿度,严禁在室内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7、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8、档案室发生意外情况(如水火灾害、被盗、霉烂和水湿现象)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并及时清查案卷。
11.3-6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必须在本单位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组织下进行。档案鉴定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2、档案鉴定、销毁必须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档案鉴定的主要任务:确定和调整档案密级,鉴定档案价值,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对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确定其保存期限。
4、档案鉴定由有关人员对档案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和详细审查,逐盒、逐卷、逐份评定价值,并写出鉴定报告。
5、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经鉴定小组审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6、档案销毁程序是: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交鉴定小组,由组长召开鉴定小组会议审查批准后,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监销,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有关事项。
7、销毁档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慎重对待,全面审查,对准备销毁的档案应暂时封存一段时间或酌情定期进行。
8、销毁大宗档案,要送往造纸厂进行销毁,并要在档案化为纸浆后,方可离去。
11.3-7 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人员必须对单位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
2、档案统计内容要健全,主要包括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利用情况的登记,档案的构成、机构、人员、设施、库房管理等情况。
3、档案统计要准确、及时、科学,如实反映单位档案形成、管理、利用等方面情况,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和伪造。
4、建立档案和档案工作统计台帐,经常核实内容、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11.4-1 电子档案的安全与保存
1 .电子档案可参照纸质档案的分类、整理。
2 .电子档案应存储到脱机载体上。
3. 电子档案保管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闪存等。
4 .脱机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内容的标签,电子档案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5.存储在脱机载体上的电子档案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b)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c)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d)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C-20°C;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C-45°C。
7. 存储电子档案的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应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8 .对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档案,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9. 超过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按照纸质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档案应有销毁文件目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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