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05-00015
  • 文号: 闽劳社文〔2005〕1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05-04-13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业务数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05-04-13 00:0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业务数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12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管理工作,巩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和1989-1995年缴费工资基数确认工作成果,提开业务管理水平,现将《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业务数据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反馈。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业务数据管理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的规范管理,防止非法修改、删除业务数据,确保业务数据安全,制订本业务数据管理规程。
    一、主要业务数据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业务数据指:1、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出生年月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数据。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3、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相关业务数据。
    主要业务数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二、业务数据输入和审核
    (一)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数据。
    1、数据采集依据:
    (1)属于“两个确认”对象的已参保人员,以经过“两个确认”手续审核过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为数据采集依据。
    (2)新参保人员和非“两个确认”对象的已参保人员,以参保单位填报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经业务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送业务负责人审核后为数据采集依据。
    2、数据输入:
    业务人员依据审核后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进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业务数据录入。在输入数据完成后,应仔细对照,保证输入无误后;点击确认健将数据入库。
    3、数据审核:
    (1)“两个确认”工作结束后,业务人员一次性打印《参保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2)对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业务人员按月打印《新增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3)数据输入及审核完成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参保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新增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归档保管。
    (二)个人账户数据。
    1、数据采集依据:
    参保单位报送的《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或电子文档,业务人员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征缴数据或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应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进行审核,对当年分解总额小于或等于当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作为个人帐户数据采集依据。
    2、数据输入及反馈:
    业务人员依据审核后的《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或电子文档,输入电脑并打印《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明细表》或生成电子文档,提供参保单位核对。
    3、数据审核:
    (1)修保单位核对《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明细表》无误后,业务人员打印《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或生成电子文档,签字造业务负责人审核。
    (2)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业务人员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对账单》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反馈意见,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实有误的,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个人帐户数据进行修改。
    (4)《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归档保管。
    (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关业务数据。
    1、数据采集依据:
    (1)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
    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运行前已退休人员,以其《退休审批表》作为数据采集依据,无《退休审批表》的,以其他法定有效的退休档案作为数据采集依据。
    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运行后办理审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新增退休人员原则上必须经过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计算和审批入库,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完整有效。
    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运行后,新扩面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未经信息系统审批直接输入数据库的9以经规定程序审核过的《退休审批表》作为数据采集依据。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调整及发放等其他相关数据,由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按月自动生成。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通过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调整及发放等业务操作。
    2、数据输入:
    业务人员依据《退休审批表》或其他法定有效的退休档案,补充输入完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数据空项。
    3、数据审核:
    (1)完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数据空项补录工作后,业务人员打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2)对新增退休人员,业务人员按月打印《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3)数据输入及审核完成后,《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归档保管。
    三、主要业务数据的封存
    (一)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数据封存。
    1、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局工作部署,规定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两个确认”工作结束和验收日期。
    2、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两个确认”工作验收后,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合市本级业务部门)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业务数据修改授权,业务数据封存。
    3、“两个确认”工作验收后新增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业务数据入库即封存。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相关数据封存。
    1、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005年12月31目前完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数据空项补录工作。
    2、2006年1月1日起,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含市本级业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相关数据修改授权,业务数据封存。
    3、2006年1月1日起,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发放数据等其他相关数据,生成即封存。
    (三)个人账户数据封存。
    每年10月15日,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合市本级业务部门)对上年度(包括历年)个人账户数据修改授权,个人账户数据封存。
    四、主要业务数据修改
    (一)修改申请。
    1、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含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确实需要修改已封存的主要业务数据时,应向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
    2、主要业务数据修改书面申请时应附原输入数据的档案资料和新修改数据的档案资料。
    (二)审批。
    1、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含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提交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后,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机构负责人审核。
    2、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负责人依据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解封相关业务数据。
    (三)数据修改输入和校核。
    1、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根据审核后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进行业务数据修改输入,修改完成后在《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上签字进业务负责人审核。
    2、业务负责人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业务数据修改日志进行核对,确认数据修改无误后在《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上签字。
    3、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负责人按月打印所辖区《业务数据修改日志表》,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检查核对依据。
    4、每月底将已完成修改操作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业务数据修改日志表》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五、业务数据的管理
    (一)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二)主要业务数据封存时,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管理员应进行数据备份并标明日期和内容后归档保管,作为日后数据修改复核的依据。
    (三)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数据的内容,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四)对经常申请主要业务数据修改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0条以上),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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