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22-00161
- 文号: 闽人社文〔2022〕18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12-30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助力我省一季度“开门稳开门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生产保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春节连续生产,给予稳就业奖补。鼓励企业抢占先机稳定生产,对经当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连续稳定生产的重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支持来闽在闽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对首次来闽就业、省内新就业人员,在闽稳定就业的,2023年4月30日前首次参加我省失业、养老保险并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新增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鼓励招工引工,给予用工服务奖补。鼓励各类用工主体共同招工引工,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企业引进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对当年输送一定规模劳动力、毕业生来闽就业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根据输送人数给予奖励。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办法,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持续助企纾困,延续降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3月。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5月。
五、延长受理期限,确保政策兑现。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实施限期为2022年12月31日的,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已审核未完结的,加快审核发放进度,确保在2023年一季度前兑现到位。
六、加强用工储备,及时提供用工支持。强化春节期间劳动力信息共享,加大省际劳务协作交流频次,做好本地新增劳动力、返乡过年劳动力的信息收集汇总,指导企业做好春节前后用工计划,积极开展用工服务,做好企业用工保障。
七、开展暖心行动,保障留闽务工人员快乐过年。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制定春节过年“服务礼包”,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行动,与企业共同强化人文关怀,丰富春节期间留闽务工人员的生活。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切实履行用工主体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留闽务工人员快乐过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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