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20-00115
  • 文号: 闽人社文〔2020〕7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5-2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0-06-05 18:18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简称“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扩大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惠及面,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有政策作适当调整,降低政策门槛、放宽认定条件,充分授权各地灵活制定本地化举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条件 

  为扩大政策受益面,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符合受影响企业稳岗返政策的企业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可参照以下要求制定: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36个月(含)以上支付能力的地区可放宽至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的净裁员率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净裁员率调整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一定时段同比下降达到一定比例,时段和比例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企业被列入国家及省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能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 

  二、增加返还标准选项 

  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不超过3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由各地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工作实际情况明确。 

  三、优化认定审核程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地人社部门可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受影响企业认定、申报、审核、发放补贴等程序。具体程序可参考如下步骤制定: 

  (一)人社部门商当地税务部门,比照企业缴税和失业保险参保数据,初步筛选出符合参保、净裁员率和经营困难等条件的本地企业名单。 

  (二)人社部门将筛选出企业名单推送给同级发改、工信、商务、环保、应急等相关部门会审,剔除不符合条件及违法失信企业。 

  (三)人社部门汇总部门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主动通知企业申报。 

  (四)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书面或电子申报材料 

  (五)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将拟给予稳岗返还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申领稳岗返还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做好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将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给企业。 

  上述程序和部门分工,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改进提升经办服务 

  着眼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公开,明确申请事项,细化操作办法,精简申报材料,改进经办形式,在提供窗口服务同时,加快实施全程网办。 

  (一)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可采取排除法,参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适用对象分类结果(大型企业)确定。 

  (二)对企业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有工会组织的,需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没有工会组织的,可由企业书面承诺代替。 

  (三)对已经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申领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扣减。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9〕9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制定本地办法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贯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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