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19-00108
- 文号: 闽人社文〔2019〕9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4-19
各设区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有关政策,明确有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企业认定工作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各地开展稳岗返还,应把握以下条件:
稳岗返还企业应具备:(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2)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净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受影响企业还应具备:(1)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3)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4)各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受影响企业认定和补贴程序
受影响企业认定和补贴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工信、商务等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当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对照受影响企业条件第(2)、(4)项,提出本地区本系统受影响企业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
(二)各地人社部门收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提供的名单后,人社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人社部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上年度末未裁员或少裁员条件;将筛选通过的名单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认定企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征求同级发改、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人社部门汇总会审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同时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形成本地区受影响企业名单,并通知名单内企业。
(四)受影响企业收到通知后,根据企业自身意愿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12月底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申请本年度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五)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其他要求
(一)统筹地区实施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二)对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可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承担认定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完善操作指南,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要深入企业、产业园区等,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台认定办法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贯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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