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22-00058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22〕7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05-12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8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2-05-13 16:55

王林香代表: 

  《关于完善探亲假制度的建议》(第10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职工探亲休假问题的关心关注,您的建议对完善探亲假制度具有启发意义和促进作用。 

  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的建立始于1958年,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为便于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就若干问题提出意见,其中明确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同年8月,我省出台《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191号),对实行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其中明确如个别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同时又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假期可以分两期安排。我省《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探亲假更加符合实际,便于实施。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配政策且交通不便、假期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诚如您提到的那样,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不相适应。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旅游出行、探望父母等需求。 

  探亲假执行中面临新的问题和情况,有待国家从顶层加以调整 

  您提的建议,对完善我国休假制度体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具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级人社部门积极维护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假权利,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职工探亲假制度的意见建议,并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态,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孔繁军 

   人:林   

  联系电话:0591-8753991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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