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22-00045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22〕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04-26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2-04-26 15:00

王新宇、刘赟、徐文平、郭玮韡代表 

  《关于要求增“医疗保障”专业技术职称的建议》(第14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规定“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2017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目前,新增职称系列权限在国家,若需新增“医疗保障”系列职称,应由国家医保局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若需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新增“医疗保障”专业,应由相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医保局研究提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解决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通道问题,很有针对性,对我厅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经与省医保局了解,我省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和支付等服务工作。目前,此类单位中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药学(非临床)、经济(人力资源专业社会保险方向)、会计、审计、软件工程等系列(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配合省医保、卫健、药监等部门,调研了解全省医疗保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结构、业绩成果等情况,研究拓宽医疗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道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申报相应系列职称评审,进一步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投身医疗保障事业,为推动我省医改向纵深发展提供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孔繁军
    联 人:张李招
    联系电话:0591-8727502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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