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20-00075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20〕6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4-02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1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4-03 10:34

周志德代表 

   《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第13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心关注,您的建议务实中肯,对我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我们表示钦佩和敬意。 

  我省从2009年底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2011年实现制度全省覆盖;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2012年初实现制度全省覆盖。2013年3月,我省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政策合并,比国家提前一年实施一体化;2014年9月,根据国务院部署对制度进行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达1554.14万人,参保率达98.7%,有477.85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累计发放养老金451.13亿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人民群众广泛欢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先实现制度、人员全覆盖,再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个人账户存储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等)除以139个月计算。 

  近年来,我省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是提高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先后五次调整提高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23元,比国家标准高35元。二是建立健全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求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全省有50多个县(市、区)自筹资金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最高达每人每月290元,漳州各县(市、区)均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三是完善缴费激励机制,促进提高参保人员缴费水平。将省定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调整为最低200元、最高3000元,相应地将政府缴费补贴由最低30元、最高100元,调整为最低40元、最高20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市县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另外,我省还畅通了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道。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适龄城乡居民,也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保缴费,按照更高标准缴费,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时领取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激励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多措并举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卫宠 

   人:谢智勇 

  联系电话:0591-8753554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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