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120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19〕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4-30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2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 2019-05-05 17:18

李幼红、粘天补、洪欢妹代表: 

  《关于健全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建议》(第13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标准个别条款可能被社会有关组织利用并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建议 

  我们也已发现此类问题,并予以高度关注,一方面积极向人社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在工作机制上采取相应措施。目前,通过举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劳鉴机构人员培训班典型案例指导方式,引导省级和设区市级鉴定专家认真把握9-10级骨科门类国家标准鉴定等级的尺度,凡是非承重骨和除四肢长管状骨(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以外的小骨,以及克氏针内固定和微型钢板内固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够定为只有承重骨和四肢长管状骨的内固定术和存在功能障碍的才可以定为九级。从各地实行的情况看,代表们担心这个方面的鉴定问题,我们已在工作中予以解决,把握国家标准鉴定等级还是准确的不仅公平公正地维护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制度执行层面上也阻断“滥用实施骨折内固定术”的行为 

  二、关于“个别鉴定差异问题”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这方面的问题是有的最常见的是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史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生猝死或摔伤,是属于脑出血后摔倒,还是因摔倒后引起脑出血,大部分案例看,临床医生都会做出准确判断但临床医生考虑到做出这种准确判断涉及相关责任,通常是不会签字确认的,以致此类案例鉴定确实存在没有法律支撑、没有证据链支持、没有实施主体的问题,因此我们已多次在人社部相关会议上建议在国家层面修订鉴定标准时,对高血压病与伤残关系定级原则予以明确另外,工伤认定配备专业医疗人员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人社部正在部署推进市县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工伤保险综合机构努力保障工伤当事人“只跑一趟腿,只进一个门,只拿一张法律文书”。我们将根据人社部部署,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三、关于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问题的建议 

  目前已将此类问题和行为列入失信惩戒范围,并会持续关注查处此类问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方面,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已将邮寄挂号信方式改为邮政EMS快递方式,实现鉴定结论送达可全程记录和流转查询,从送达方式上杜绝用人单位恶意拒收鉴定结论的行为。此外,我们还通过公告送达引导工伤职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等办法杜绝用人单位相关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关于“加强鉴定专家与劳鉴机构人员培训”的建议 

  近年全省人社系统大力加强鉴定专家与劳鉴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和设区市每年均有举办专门的培训班,通过“专家培训专家”“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形式,进一步规范鉴定管理水平,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同时,每年还会召开典型案例分析座谈会,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深入研究疑难案例,进一步提升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水平。 

  代表们的建言献策务实中肯,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一些建议我们已吸纳并落实到工作之中,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们的建议,做好以下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调研,适时向人社部提出修订完善国家标准的有关建议。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和方便快捷导向,规范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深化工伤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工伤保险认定鉴定便民化服务“就近办、马上办”要求,落实省级初次鉴定下放全面取消重复提交证明材料,探索推动就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缩短作出鉴定结论期限。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探索开展鉴定规程标准化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岗位授权管理和鉴定专家随机抽选制度建立健全与鉴定专家及其医疗机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鉴定专家和鉴定管理队伍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感谢你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卫宠 

   人:   

  联系电话:0591—8787537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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