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116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19〕8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4-30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5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9-05-05 16:19

何媚代表 

  《关于支持福建民办高校高层次人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建议》(15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扶持民办高校加强人才引进2015年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目前,在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部分专任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闽人社2015〕2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民办高校单位性质以及配置的人员上述政策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不同 

  此外,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规定: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规模,由人社部门核定其职称结构比例,对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等同)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参照公办学校相同条件教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和比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部分专任教师参照公办学校相同条件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先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规模”。目前,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这项工作并没有启动 

  下一步,拟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研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部分专任教师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宜根据最后的决策结果,我们将积极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卫宠
    人:黄亚浙
   联系电话:0591-876692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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