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8-00073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18〕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8-03-29
省商务厅:
《关于迎接新时代,加大支持实体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第1027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保障
(一)加强技能培训。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根据商贸服务人员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参加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助。制定出台《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组织新招用和转岗商贸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技工院校和商贸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商贸服务企业急需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加强企业薪酬指导。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指导机制。2017年,我省稳妥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增幅度达13.86%(扣除物价影响后调增幅度为12%,年均增幅6%)。同时建立健全企业薪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2017年对全省3914家企业、61.38万职工的薪酬数据开展调查,共发布3436条通用工种价位信息,各地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均覆盖12个以上行业;省、市两级发布了工资指导线,省级工资指导线上线为12%,基准线为8%,下线为3%。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精准扩面,推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发展。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五统一、一调剂”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连年调整。
(四)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继续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打造“诚信用工”品牌,优化我省企业整体用工环境。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活动,组织企业赴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开展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帮助企业引入劳动力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力量为商贸服务业等企业招工引工,对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加大用工调剂宣传力度,搭建各类用工调剂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淡旺季用工调剂、校企对接调剂、灵活工时调剂等,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缓解企业季节性、阶段性用工短缺问题。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就业创业APP、手机“摇工作”等“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广泛发布招聘会场次信息及企业招聘信息,方便求职者随时随地查询我省企业招聘信息。
二、关于加大高端人才扶持力度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等文件,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引进贸易、服务领域高层次人才,对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即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的,给予25-200万元补助。将商贸服务人才纳入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导服务业人才向我省重点区域聚集。定期面向省内商贸服务企业征集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海外引才联络站、福建引进人才网等平台面向省外、海外地区广泛发布。组织相关用人企业赴省外、海外人才密集地区招聘高层次人才。组织开展“海外人才创业周”、“海外留学博士海西行”等活动,邀请海外商贸人才来闽开展对接洽谈,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和项目对接。重视服务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平台的培养和使用,2017年思明区现代服务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入选我省第二批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并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进一步落实职业培训政策,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商贸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技工院校电子商务、物流等相关专业建设,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鼓励商贸企业参加新型学徒制试点,加大商贸服务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促进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共决机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优化商贸服务人才交流对接渠道,建立健全人才服务平台和载体,创新改进人才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领导署名:吴小颖
联 系 人:林毅斌
联系电话:0591-8752993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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