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9〕4号

各设区市人局、台港澳办、工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台工部、经发局、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探索两岸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为台湾同胞在闽就业、创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现就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取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在福建省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居民。 

  二、申报原则 

  (一)遵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操守。 

  (三)诚实守信。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树立诚实守信理念。对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在规定年限上延迟三年申报。 

  三、中初级职称比照认定条件 

  (一)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者可直接比照认定助理级职称。 

  (二)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四、高级职称申报评定条件 

  (一)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凡符合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认定(评审)条件的高层次优秀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五、申报程序 

  在闽台湾居民申报认定职称,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按职称评审权限报送: 

  1.初级职称,报送至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2.中级职称,报送至单位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已被授权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3.高级职称,报送至单位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对应系列主管部门委托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系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认定。福州、厦门按下放权限自行组织评审。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中初级职称比照认定的在闽台湾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登记表》(附件2),原件一式3份。 

  2.身份证明(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台胞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非大陆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比照认定助理级职称者无须提供)。 

  4.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劳动合同、港澳台工作许可证等可证明在福建省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中,材料1保留原件和材料2-5的复印件一起存档,其他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二)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在闽台湾居民按《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3号)文件要求执行,原文件中的论文要求可用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替代。 

  七、其他事项 

  (一)中、初级职称资格比照认定的申报全年受理。高级职称申报与我省职称正常化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具体时间以该专业职称评审通知为准。 

  (二)凡已向台湾居民开放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居民均可自主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便利化服务。 

  (三)经认定或评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人部门按级别发文确认并颁发相应职称证书,与正常评审的职称同等效力。证书使用通用证书格式,评审组织统一表述为“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 

  (四)《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 

  (五)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工作是实现两岸行业标准共通的重要举措,对探索服务台湾同胞在闽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对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将加强对直接采认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采认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附件:1.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 

       2.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登记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                          

                                                  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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