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1日
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印发的《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闽人社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省本级,以下称经办机构),与本地区申请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 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可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需要和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自愿申请纳入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闽人社发〔2018〕4号)开展评估确定。
第五条 经办机构受理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后,组织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评估确定。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依据评估确定结果,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名单和协议期限。
第七条 经经办机构同意,居住异地(含省外)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配置辅助器具,但审批程序、配置项目及价格限额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对申请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确认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属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议服务范围,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经办机构可以直接与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医疗机构,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