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