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精神,我省制定了《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
(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文化类国有企业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五)因引入和留住特殊人才产生的工资总额增加情况;
(六)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如实、全面、准确填报《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表》(见附表),认真总结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表》、总结分析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认真总结分析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机构的书面总结分析报告及所监管企业报送的《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表》、总结分析报告等备案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对企业工资总额监管及预算执行结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出提示函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的提示函或整改要求后,应及时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