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比照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比照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省属比照单位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比照省公务员局、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附件一的参考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除六乘四的比例核定,高出部分不作为计算提租补贴基数。
二、省属比照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比照闽人发〔2010〕147号附件二的退休人员补贴参考标准执行。原“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按闽人社文〔2011〕218号加发的补贴不作为计算提租补贴基数。
三、原“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2011年1月1日后到龄退休的人员,享受闽人社文〔2011〕218号加发的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011年1月1日至退休时,一直在原“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工作;(2)2011年1月1日至退休时,一直按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核定社保缴费基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