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精神,制定了《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2、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登记申报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推动技工院校联合办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的行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学制(学历)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学校。
第三条 开展联合办学的主办学校必须是我省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以下简称主办校),与主办校联合办学的学校(以下简称合作校)原则上不超过三所。
第四条 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个人或各类团体联合办学。联合办学的学生除校外实习外,必须在技工院校校区内完成规定学业。
第五条 主办校必须全面考察合作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共同研究在招生、学生管理、学籍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双方应负的职责,并在师资、专业设置、教学等方面制定双方全面衔接的措施。
第六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双方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招生方式、学籍登记、学生管理、教学管理;
(四)学费收取、国家助学金发放形式;
(五)毕业证书发放、推荐就业;
(六)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解决合作双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七)合作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合办学模式可根据以下原则和合作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合作双方商定:
(一)合作培养中级工的主办校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合作培养3年制中级工可开展1+1+1模式,即第1学年在合作校,第2学年在主办校,第3学年在企业实习;
(二)合作培养高级工的主办校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合作培养5(4)年制高级工可开展3(2)+2模式,即前3(2)学年在合作校,第4(3)学年在主办校,第5(4)学年在企业实习;
招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合作培养2年制高级工可开展1+1模式, 即第1学年在合作校,第2学年在主办校;
招收高中、中职毕业生合作培养3年制高级工可开展1+1+1模式;
(三)合作培养预备技师的主办校为技师学院,合作校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招收大专(高职)以上及高中(中职)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合作培养4年制预备技师可开展2+2模式,即前2学年在合作校,后2学年在主办校(含到企业实习);
招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合作培养2年制预备技师可开展1+1模式,即前1学年在合作校,后1学年在主办校(不含到企业实习);
(四)无论采取何种联合办学模式,主办校必须承担不少于一学年的教学任务,合作校必须具备开办联合办学专业的基本条件。
(五)联合办学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应由其学籍所在校负责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在校内开设技校学生报读的大专(高职、自考、成人高考等,下同)班,应合理设置技工院校与大专衔接的课时,不得缩减技工院校规定的课程。
第九条 联合办学双方应配合做好合作办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等各项工作。联合办学新生学籍由合作校负责注册和管理;主办校对合作校办学质量评定合格,学生进入主办校学习时,由合作校将学生学籍统一转入主办校,由主办校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及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学籍档案应同时交接。
注册技工院校学籍的学生同时报读大专,必须在技工院校校区内完成学业(校外实习除外)。
第十条 联合办学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政策,根据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合作校将学生学籍转入主办校的同时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转接。对出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享受不到国家助学金,学校弄虚作假重复报送资助对象、故意隐瞒流失学生套取、滞留和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违法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联合办学主办校应将合办专业的教学纳入主办校教学管理,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教学管理的有关要求具体实施。主办校还应通过课堂听课、举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保证联合办学专业的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联合办学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细则、教学文件、教务日志等必须整理存档,做到随时可查。联合办学档案要独立建档。
第十三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 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须由联合办学双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印制或在有关媒体刊播。印制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必须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建立健全学籍登记、联合办学协议报备等联合办学监督机制,对联合办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整改或依法处理,确保联合办学的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施教的原则,坚决杜绝违规行为。联合办学双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按分级管理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将视违规情节程度,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相关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资格、撤销主办校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登记公布制度。联合办学登记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2011年可至7月30日前)。设区市、县(市)属技工院校在本区域内联合办学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定并予以公布;跨区域联合办学,经合作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未经登记公布擅自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学籍, 管理部门应责令学校退还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招生的学校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9日起执行。
附件2
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登记申报表
主办学校(签章) 合作学校(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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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学校 |
合作学校 |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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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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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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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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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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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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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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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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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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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
签章 年 月 |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联办学校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上表中,联办专业和联合办学模式简要填写,具体情况可在《联合办学协议》中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