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现就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贯彻〈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闽民宗〔2010〕144号)执行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依法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㈠向地税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宗教团体
⑴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⑵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宗教团体全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等材料;
⑷宗教团体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宗教院校
⑴县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宗教院校全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等材料;
⑷宗教院校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宗教活动场所
⑴提供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⑵宗教活动场所全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等材料;
⑶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㈡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宗教教职人员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工资收入的,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范围内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6%,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8%,个人为8%。
三、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从事宗教工作时间,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补缴时应提供相应从事宗教工作时间的原始材料,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确认。
四、对闽民宗〔2010〕144号下发之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在一次性补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开始,按规定予以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本文下发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补缴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为26%。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要简化办理手续,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在2011年6月中旬以前将全部有参保意愿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巡查小组,督促检查全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2011年6月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本地区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