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309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年金计划财产,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和国家、省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年金财产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受托人制度,为保证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应对企业年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落实企业年金合同制度的安排,以使企业年金计划成为合格计划。对于企业直接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非合格计划。
  二、对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建立的年金计划,准予在税前扣除。扣除依据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和企业年金资产托管银行出具的企业年金专用账户进账单(回单)。其它票据不能作为扣除依据。
  三、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进行追溯,追溯金额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如果金额较大的,可分年摊销。
  四、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应针对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独立性的特点进行合规性审计。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如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的,均不能视为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备案管理对不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加大督查力度,切实保证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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