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342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34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鉴于国务院2001年第319号令已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为此,省政府于2003年7月发出〔2003〕207号文,也决定停止执行我省相应文件,即《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我省也称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以省政府发出闽政文〔2003〕207号文件,决定对省政府(闽政〔1986〕 75号)文件停止执行时间(2003年7月 14日)为准,凡在2003年7月14日以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如在2003年7月14日后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计发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算至2003年7月14日止,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2003年7月14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企业原固定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仍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是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比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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