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04-10001
  • 文号: 闽劳社办〔2004〕1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04-06-14
  • 有效性: 废止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2-12-01 10:07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办〔2004〕129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许可证》启用和更换

    《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9月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简称旧证)。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05年4月1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办理”的原则开展换证工作。具体要求是:凡2004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2003年经省厅组织评估列为“合格技工学校”的民办技校,2004年9月1日后可持旧证及依照《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章程中应确定投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到省劳动保障厅换发新的《许可证》。其余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闽劳社文〔2004〕211号规定,参照《福建省技工

学校办学督导检查细则》(见闽劳社办〔2002〕212号)的要求先进行评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按照闽劳社文〔2004〕210号规定,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先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可换发《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旧证。

二、关于《许可证》填写

    《许可证》编号的填写原则上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现补充说明如下:

1、《许可证》编号的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结构见附件2),各地域的具体代码号可查阅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即GB2260-1995)。

2、《许可证》编号第7位数为学校被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技工学校的培训层次代码由省厅统一编写,其他实施短期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的代码,由各级审批机关根据培训层次的审批权限和《通知》要求,结合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的培训层次具体编

写。

3、《许可证》编号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其中第8位数民办技工学校为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为2;第9、第10位数为批办年份的后两位数,如2004年批办的为04;第11-13位数为当年批办的同类性质学校的流水号,民办技工学校由省厅根据批设时间先后顺序从001开始统一编号,其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由各级审批机关排序编号。

4、《许可证》有效期,民办技工学校为5年,其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为3年。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和总体规划,认真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和换发工作。《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具体事宜请与省厅职业培训处联系,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0591-7534777。

附件:1、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结构》

 

○○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要求,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许可证》(式样附后)。新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二、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参照《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在2005年4月1日前换发《许可证》。

三、《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许可证》填写要求:

1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4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

烹任)。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

”。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导。

6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和换发工作。《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服务处联系。

联系人:黄玉霞

联系电话:(010)84631199转8405、84635542(传真)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