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18-00269
- 文号: 闽人社文〔2018〕2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8-11-05
省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精神,我省制定了《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内控机制,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省属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省属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年度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等;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如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等;企业试行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收入分配情况;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
(三)企业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情况、与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差距等情况。
企业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五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采取企业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分级检查责任,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应当主动纠正。省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和本机构复核情况汇总书面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七)监督检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职工工资水平下降而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加的企业;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不落实的企业;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经查实,省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对省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超提的工资总额应作为利润冲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并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领导班子成员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为: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10%的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10%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超发或违规列支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视违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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