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系列制茶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为加快我省茶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茶叶制作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茶产业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制茶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层级
凡在我省茶叶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制作、符合评审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我省工程系列制茶专业职称评审。
制茶专业职称分设初级、中级、高级3个层级,初级职称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分别为制茶技术员、制茶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制茶工程师;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制茶高级工程师、制茶正高级工程师,其中制茶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按照福建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二、评审条件
申报工程系列制茶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相应层级业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热爱茶产业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为我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4.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
5.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
(二)业绩条件
1.制茶技术员
(1)熟悉制茶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制茶专业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茶学类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茶学类相关专业大专、中专学历,从事制茶专业工作满1年;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制茶专业工作满3年。
2.制茶助理工程师
(1)掌握制茶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制茶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制茶工作流程和制作技艺的一般性技术难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根据鲜叶或毛茶的不同品质特点,参与制定茶叶初制或精制加工技术方案;
②参与制定和实施茶叶初制、精制加工计划或生产管理方案;
③根据不同茶类的品质要求,参与制定茶树栽培管理方案。
(3)具有指导制茶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制茶专业技术总结。
(5)具备如下条件:茶学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制茶技术员从事制茶专业工作满4年;或茶学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担任制茶技术员从事制茶专业工作满2年;或茶学类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制茶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茶学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制茶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取得制茶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制茶工作满2年;或技工(职业)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从事制茶相关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且取得制茶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制茶工作满1年。
3.制茶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制茶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茶叶加工技术标准,了解制茶专业新技术、新工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独立完成茶叶生产、加工、拼配、审评、精制过程中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制茶工作流程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一、第二项之一和第三、第四项之一:
①茶叶生产加工技术。能够根据鲜叶或毛茶的品质特点,熟练运用制茶工序中的各项专业技术参数,独立或主持设计、制定茶叶初制或精制加工技术方案。
②茶叶生产组织管理。独立或主持制定红茶、绿茶、乌龙茶(青茶)、黄茶、黑茶、白茶六大茶类中至少1种茶类的初制或精制加工计划或生产组织管理方案。
③茶叶科研和技术创新。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市级以上制茶相关科研项目,或引进采用国内外茶叶生产、加工先进技术,提升茶叶品质,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④本人制作的茶叶获得茶叶比赛以下奖项中的1项:县级比赛最高奖项或市级比赛前二名奖项(其中第二名奖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级比赛前三名奖项(其中第二名奖项个人排名前10,第三名奖项个人排名前5)。
(3)传承制茶技艺。参与制茶专业技术指导,传授制茶专业技术知识,系统指导制茶助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
(4)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的制茶专业的研究成果、技术报告,或获得制茶类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5)具备如下条件:茶学类相关专业大专、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制茶助理工程师从事制茶工作满4年;或茶学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制茶助理工程师从事制茶工作满2年;或具备茶学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制茶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制茶工作满3年;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制茶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取得制茶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制茶工作满8年;或技工(职业)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从事制茶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且取得制茶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制茶工作满4年。
(6)破格条件:不符合规定学历人员,除达到制茶工程师评业绩条件第(1)至第(4)项要求外,还须从事制茶助理工程师满5年,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①国内公开发行的茶叶相关期刊上(有正式刊号)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制茶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制茶专业论文1篇。
②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茶叶类专业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③参与完成制(修)订茶叶生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
不符合规定资历人员,除达到制茶工程师业绩条件第(1)至第(4)项要求外,还须从事制茶助理工程师满3年,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研发的制茶设备获得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②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制茶类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制茶类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③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4.制茶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茶叶生产、加工、拼配、审评、产品开发等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茶叶加工技术标准,熟悉我省茶产业有关政策、法规,准确掌握茶产业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制茶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制茶过程中的复杂工艺或者重大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第二项之一和第三至第七项之一:
①茶叶生产加工技术。熟悉茶叶生产加工各工序中主要专业技术指标,掌握形成茶叶独特“色、香、味、形”的关键工艺技术。作为技术负责人,能根据不同鲜叶或毛茶的品质特点,独立或主持设计、制定2种以上茶叶品种(须含申报者所在地特有的茶叶品种)的初制或精制工艺技术方案。
②茶叶生产组织管理。独立或主持制定红茶、绿茶、乌龙茶(青茶)、黄茶、黑茶、白茶六大茶类中2种茶类的初制或精制加工计划或生产组织管理方案,在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业绩突出。
③茶叶科研和技术创新。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市级以上制茶相关技术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改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制的茶叶新产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④茶叶生产标准制定。参与完成制(修)定茶叶生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
⑤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制茶类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二发明人取得制茶类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⑥本人制作的茶叶获得茶叶比赛以下奖项2项:县级比赛最高奖项或市级比赛前二名奖项(其中第二名奖项个人排名前3)或省级比赛前三名奖项(其中第二名奖项个人排名前5,第三名奖项个人排名第1)。
⑦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制茶技艺传承。参与制茶专业技术指导,传授制茶技艺,系统指导制茶工程师不少于2名,且在有效评审年度内每年承担制茶类技术培训授课不少于1次。
(4)国内公开发行的茶叶相关期刊上(有正式刊号)或大学本科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制茶类专业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茶叶生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5)具备如下条件:茶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制茶工程师从事制茶工作满5年;茶学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担任制茶工程师从事制茶工作满2年;取得制茶相关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工种(职业)工作满4年。
(6)破格条件:不符合规定学历人员,除达到制茶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第(1)至第(4)项要求外,还须从事制茶工程师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公开发行的茶叶相关期刊上(有正式刊号)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制茶类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制茶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茶叶相关期刊上(有正式刊号)或大学本科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制茶类专业论文2篇,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制茶专业论文1篇。
②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有正式书号)茶叶类专业著作、教材(合著的著作,本人独立撰写内容应超过3万字)。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茶叶生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不符合规定资历人员,除达到制茶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第(1)至第(4)项要求外,还须从事制茶工程师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1台(套)或为主承担研发2
台(套)制茶设备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或主持研发2台(套)或为主承担3台(套)制茶设备获得“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②获得制茶类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或制茶类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三等奖(发明人排名第1);或获得制茶类国家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④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技能大赛银牌、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等称号或奖项;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者(负责人);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福建省技能大师等省级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主持”“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排名第1位的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主要起草人”指在项目中排名前3的人员,以上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该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参与”指在项目负责人带领下,参加该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被列入该项目成果报告的参加人员名单中,排序不限。
(二)茶叶比赛仅指由相应政府部门组织的茶叶评比类、茶叶加工类比赛。
(三)“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
(四)“以上”均含本级。“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市级”均指“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县级市。
(五)“公开发表”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北大核心、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中国农林核心期刊目录等收录的期刊。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专著”是指经出版社发行,具有CIP数据核字号的专业著作。
(六)“职业技能等级”均为通过人社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为人社部门。
(七)科学技术奖应与茶叶类相关,包含但不限于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其他未列明的相关奖项由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省农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当年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八)“新产品”是按国家或我省相关规定,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认定的新产品。
(九)“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标准。
(十)论文要求可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有关论文替代规定执行。
(十一)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茶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条件由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省农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