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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办〔2021〕10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1-07-08 09:08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时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将产生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调研讲话精神,更好地统筹安全和发展,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到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当中,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丰富劳动保护宣传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专业报刊、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公交移动电视、地铁移动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更加浓厚的氛围。

  五、加大监督执法维权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结合根治欠薪工作,以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区域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物流快递、船坞码头、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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