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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函〔2020〕19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0-09-01 10:1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见习管理。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鼓励和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见习工作。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不定期督查见习工作进展和见习效果,防范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问题,促进见习活动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根据“十个一批”扩岗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好全省7000个见习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并优先留用的工作任务,同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确保年度见习计划任务及要求落实到位。

  三、做好统计工作。根据人社部文件要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汇总表》已由季度报表改为月度报表,表格指标较旧表有所调整,从2020年8月起,统一启用新表进行报送。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在原有的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数据汇总,准确及时上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就业见习是帮助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把有需求的青年都组织到见习活动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见习政策要求。就业见习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因疫情见习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制定见习政策清单,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兑现流程,确保今明两年见习规模持续扩大,最大程度发挥就业见习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

  二、加强见习单位管理。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三、扩大岗位募集规模。做足岗位储备,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大力募集一批就业见习岗位,做到今明两年见习岗位总量不低于上年。丰富岗位来源,通过民营企业募集一批、国有企业征集一批、事业单位提供一批、社会组织收集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挖掘一批、科研项目开发一批,满足青年多元见习需求。增强岗位吸引力,通过政策激励和主动挖掘,募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以及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提升岗位质量,更多募集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所学所长。

  四、摸清见习对象情况。开通线上线下见习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手续,及时登记有意参加见习人员信息。在每年7月份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掌握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全面打开失业登记渠道,对辖区内失业人员逐一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健全见习对象信息库,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五、促进见习供需对接。制定见习单位目录和岗位清单,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多方搭建见习对接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设立网上见习专区,提供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申报、见习报名对接等一体化服务。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确保有需要的都能得到见习机会。

  六、完善见习管理制度。规范见习组织实施,把握正常用工和就业见习之间关系。指导见习单位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做好见习工作评估,定期检查地方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七、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做好见习人员全程服务,指导签订见习协议,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见习质量。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指导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附加险种,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八、加大见习宣传推广。强化政策普及,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实施定向宣传,在青年聚集的高校、社区开展政策宣讲,在见习对象经办业务时同步宣传政策内容,确保有需求的应知尽知。加大典型示范,大力宣传一批青年通过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的故事,宣传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九、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见习作为促进青年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稳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加大督促指导,合力推进实施,确保完成见习规模扩大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单位认定、岗位募集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推动事业单位提供见习岗位。教育部门要加强校内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财政部门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渠道,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设立见习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推荐一批企业为见习单位。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各方情况后,填报《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联系人:范淼

  电  话:010-8420253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联系人:王筱源

  电  话:010-64225262  64229135(传真)

  电子邮件:jiuyejianxi300@163.com

  附件: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2020年7月8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汇总表

 

  单位:个、人、万

项目

本期末实有见习单位总数

 

本期末实有见习岗位总数

 

本期计划组织见习人数

本期实际到岗  人数

本期完成见习人数

本期非正常结束见习人数

本期末实有在岗见习人数

本年累计各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数

本期新增见习单位数量

本期新增见习岗位数量

 

被见习单位留用人数

其他方式就业人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 本表于每月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顺延。

  2. 指标8“本期完成见习人数”:是指统计周期内,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期完成就业见习的人数;以及见习期虽未满,但提前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数。(见习期内,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等提前结束见习的人员数不算在内)

  3.指标12“本期非正常结束见习人数”:是指统计周期内,见习期未满,因个人选择或见习单位变动等原因,未按照见习协议规定提前结束见习,且未被留用的人员数量。

  4.指标11“其他方式就业人数”:是指见习期满后除被见习单位留用外,通过见习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个人自主择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数。

  5.指标14“本年累计各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数”:是指省、市、县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数,包括分配拨付中央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见习补贴的部分。

  6.指标中的“本期”,是指统计周期当期实有情况,不与上期数据累积。

  7.逻辑关系:1≥2,3≥4,5≥6≥7,8≥9+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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