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充实完善我省创业导师库,更好地为广大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根据《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文〔2016〕72号),我厅决定公开征集、聘任一批创业导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导师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指导活动。
二、创业导师选聘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创新创业教学、研究的学者或专职从事创业指导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利润增长的成功创业人士;
(三)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企业管理经验,有较强整合创业资源能力的企业管理者、投资专家、天使投资人;
(四)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咨询、培训、创业孵化等机构从事创业指导相关服务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科技、商务、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人员;
(六)其他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人员。
三、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向各级创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各类创业辅导活动;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选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福建省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质、荣誉等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含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各设区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省人社厅。
(二)省人社厅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结合设区市推荐意见择优聘用创业导师并颁发聘任证书。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重视创业导师征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2)于11月29日前报送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条件,面向企业、大中专院校、创业培训机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征集本地创业导师,并将经审核的材料(含纸质和电子版)汇总后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送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联 系 人:黄思万、张 旭
电 话:0591-87553775
通讯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06室
附件: 1.福建省创业导师申请表
2.联络员信息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