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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毕就〔2019〕1号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9-05-29 17:4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9年,福建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约27.5万人。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重大战略。主动对接国家 “一带一路”建设和福建“六区”建设、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人才需求,开拓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各地要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服务力度,开发更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对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要参照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其薪资待遇。其中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现行经费渠道列支。(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商务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就业,配套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文化创意、健康养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就业。落实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降税减费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商务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税务局,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派遣指标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岗位倾斜。有条件的地区,从2019年起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可比照所在服务单位相同岗位在编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为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按办理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现行渠道安排。各地征集一批国有企业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开展专场招聘,促进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民政厅、团省委、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面向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落实好预订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入伍大学生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责任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各高校)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

(五)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体系,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进一步细化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等政策,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成绩突出的,可在教师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六)完善创新创业创造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创新创业创造,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大创业场地支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指导服务。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予以资金奖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牵头制定。人社、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实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大创新创业创造资金扶持。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返乡下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开展创新创业创造。对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企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并统筹运用各类政策和资金给予专项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首次创业失败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给予二次创业补贴。继续遴选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项目,给予创业资金扶持。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创造(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工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提升创新创业创造服务水平。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对接、财税会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组织创业导师与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展结对帮扶、进行跟踪辅导。将创业失败、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关救助。组织开展“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创业之星”“创响福建”等创新创业大赛,促进创业要素集聚对接。探索建立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云平台,服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创造。(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团省委,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就业启航计划

(十)深化就业“红娘”帮扶行动。加强就业“红娘”队伍建设,准确掌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通过结对帮扶、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见习托底保障等举措,大力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支持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工信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省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月度交换机制,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健全完善情况通报机制,分类开展精准跟踪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残联,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深入实施就业见习计划。2019年起,就业见习时长由3~6个月扩展至3~12个月。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和见习需求,充分挖掘见习岗位。人社、教育部门要在7月初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多渠道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等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商务厅、国资委、团省委、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专项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为有培训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残联、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服务提升计划

(十四)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畅通其职业生涯发展和晋升通道,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支持。实施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组织定期轮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帮助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找准职业定位。多方搭建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平台,增强高校毕业生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考取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培训(或认证)证书。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支持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分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集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介活动,宣传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熟悉政策、用好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供需智能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线上办理,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改革行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实施筑梦八闽计划

(十八)吸引更多毕业生来闽就业创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优待政策,采取线上办理、精简流程等举措,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当地落户。根据省级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发放安家补助、租(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方式,吸引全国各地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委人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鼓励台湾籍毕业生来闽就业创业。支持台湾籍高校毕业生通过招聘会、参加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录(聘)用考试等方式来闽就业。鼓励台湾籍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对有意愿的予以优先招募派遣, 享受同等待遇保障。同时,在岗期间可予以一定的特岗补贴,所需经费从基层服务项目生活补贴现行渠道安排。鼓励台湾籍高校毕业生在闽创业项目参加我省各级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评选,在资助指标方面可予以单列。(责任单位:省台港澳办、人社厅、民政厅、团省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省委人才办,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依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各高校要落实“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规范就业管理。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监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落实就业情况统计和监测责任制,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制度,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强化权益保护。加强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普及就业创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严密防范招聘陷阱、就业欺诈、“培训贷”、传销等不法行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诚信教育和管理,做到诚信签约、诚实履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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