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共青团省委、省工商联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联合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目标,把青年就业能力提升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政府搭台、市场驱动,资源集成、供需发力,大力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为促进青年就业、成长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自2019年至2021年,用三年时间组织1.26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为2019年0.42万人,2020年0.42万人,2021年0.42万人。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拓展就业见习单位范围,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各地要重点在每年7月初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对登记失业人员逐一调查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在此过程中建立见习实名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见习需求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各地要推进“放管服”,简化人员认定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校)认定、见习实名制台账建立、资金审核发放、数据统计由各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16-24岁失业青年认定、见习实名台账建立、资金审核发放、数据统计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地市汇总上报单位由各地市人社局确定。对符合条件、建立见习实名台账、但未申领见习补贴的人数也可纳入就业见习人数统计范围。
(二)开发见习岗位。各地应进一步拓展就业见习单位范围,充分挖掘见习岗位。对有意愿接纳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见习的各类单位,可不限单位性质、规模,不限岗位类型、吸纳人数,均可纳入见习单位范围。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搭建对接平台。各地要多渠道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要主动梳理打包本地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清单、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络方式等信息,运用各种手段向见习对象精准推送,并向社会广泛发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和见习单位需求,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活动,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提升见习匹配效率。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拓展见习服务网上绿色通道,为见习人员报名、见习单位申报、见习信息发布、政策审核经办等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见习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见习全程指导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要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大跟踪扶持。各地对见习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可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见习期满,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完成情况将纳入2019年至2021年年度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项目。各地要将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见习工作牵头科室、单位,明确各科室、单位工作职责;要依托原有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基础,制定见习人员、见习单位认定程序,见习管理规定,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程序等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三年见习目标任务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见习计划。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青年见习计划。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全省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表》(见附件1),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做实实名管理信息,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任务按期完成。简化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三)加大宣传动员。各地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单位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19年一季度起,每季度填报《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下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人社厅劳动就业服务局汇总,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援助科
联系人:陈玉琼
电 话:0591-87677605
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见习创业科
联系人:张 旭
电 话:0591-87553775
(二)省商务厅
联系人:陈容芳
电 话:0591-87901930
(三)省国资委
联系人:连彭琳
电 话:0591-86296367
(四)团省委
联系人:朱藤藤
电 话:0591-87500098
(五)省工商联
联系人:刘锴
电 话:0591-87275232
附件:1. 全省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表
2.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全省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
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表
单位:人
地区
|
青年就业见习人数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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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560
|
560
|
560
|
1680
|
厦门
|
800
|
800
|
800
|
2400
|
漳州
|
360
|
360
|
360
|
1080
|
泉州
|
520
|
520
|
520
|
1560
|
三明
|
350
|
350
|
350
|
1050
|
莆田
|
350
|
350
|
350
|
1050
|
南平
|
360
|
360
|
360
|
1080
|
龙岩
|
350
|
350
|
350
|
1050
|
宁德
|
350
|
350
|
350
|
1050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200
|
200
|
200
|
600
|
合计
|
4200
|
4200
|
4200
|
12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