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就业援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就业援助对象为国务院确定的芦山地震受灾地区范围劳动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6号),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包括四川省雅安市全境,成都市的邛崃市、蒲江县、大邑县,乐山市的金口河区、峨眉山市、夹江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眉山市的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康定县、泸定县、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甘洛县。
二、就业援助政策内容
对我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补贴申请参照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相关程序办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底。
三、保障措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芦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就业援助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建立台帐,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