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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13〕29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芦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3-09-30 09:1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就业援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就业援助对象为国务院确定的芦山地震受灾地区范围劳动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6号),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包括四川省雅安市全境,成都市的邛崃市、蒲江县、大邑县,乐山市的金口河区、峨眉山市、夹江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眉山市的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康定县、泸定县、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甘洛县。

  二、就业援助政策内容

  对我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补贴申请参照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相关程序办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底。

  三、保障措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芦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就业援助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建立台帐,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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