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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积极做好省本级国库统发退休费接手发放工作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05-23 17:25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积极做好省本级

国库统发退休费接手发放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最迟不超过今年630日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接手发放省国库统发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工作要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及时协调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88号),省财政厅还专门向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印发了特急的《关于按原渠道代付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退休费的通知》,并予安排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代发应由财政负担的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资金4000万元。2016418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又代拟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名义印发的《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已退休人员退休费转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支付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23号)。

以上有关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启用前,符合纳入新制度实施范围的退休人员退休费继续按原渠道代为发放,代发时间不得超过2016630日;符合闽政201548号文件规定退休费项目的代发资金可通过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位自筹资金、公共财政向基金预拨缺口资金、借用财政补助等渠道支付;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后,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及时一次性办理已退休人员退休费改发基本养老金的交接手续;为方便单位及退休人员,各级财政可委托同级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应由财政负担的退休人员待遇项目,代发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离休人员待遇从原渠道发放。

根据以上通知精神,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印发了《关于省级财政预算单位参保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机险〔20168号),要求省直各有关单位自20165月起,原由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已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改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发放养老金。各单位应在20168月底之前,要按照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的要求,完成本单位以及单位编制内在职、退休人员的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工作。

20164月份至本单位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完成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的期间,如出现新增到龄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经人事工资部门审批完成后,在每月23日之前,凭附件要求的纸质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变动手续。如这期间退休人数和退休标准未发生变动的,不需要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任何手续。

20167月起,未纳入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但由财政代垫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尽快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截止申报当月的所有退休人员)的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单位和退休人员的手续必须在20165月底之前完成,在职人员的申报可推迟,最迟不超过8月底。

单位完成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之前,如出现新增到龄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暂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变动手续。

根据社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改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发放养老金的已退休人员,其原由省国库支付中心代为扣缴的水电费、房租、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不予代扣。

目前,省国库统发退休费转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的工作正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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