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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等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闽人社办[2013]216号)政策解读(2)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4-05-06 16:39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等

                                       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闽人社办[2013]216号)政策解读(2

 

一、原在我局参保人员,辞去公职或被开除公职、被除名、自动离职后能否在个缴窗口接续事业养老保险?

    答:根据闽人社办〔2013〕216号文件规定,原在我局参保的人员若辞去公职、被开除公职、被除名、自动离职后,只能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二、辞去公职或被开除公职、被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选择企业养老保险后能否享受转企补贴?

 答:除被开除公职的情形外,辞去公职或、被除名、自动离职人员离开单位前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计发转企补贴。

三、辞去公职或被开除公职、被除名、自动离职人员是否能享有视同缴费年限?

答:除符合《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闽人社函〔2009〕288号)规定可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外,辞去公职或被开除公职、被除名、自动离职人员接续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四、辞去公职或被开除公职、被除名、自动离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申请补交?

答:可自愿选择对接续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或后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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