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2〕391号
关于继续组织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有关承训学校:
根据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社文〔2010〕215号)和《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0〕323号)要求,现就继续组织做好2013年度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力求实效。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司其职,人社部门要指导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培训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宣传发动、资格审查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做好各校上报承训计划编制。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正确理解政策内容,引导当地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知晓面和影响力。各承训学校要依据承训能力和专业优势,做好培训计划申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印制《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指南》并发放各设区市局。
三、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报名工作,确保及时开班。退役士兵返乡后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报到时,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为士兵提供《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指南》,了解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意愿,指导退役士兵填写《退役士兵培训报名表》,报名组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退役士兵培训报名汇总表》请于
各承训学校根据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培训任务,需报请协调小组办公室后方能开班。
四、加强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各承训学校要在认真总结过去两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管理模式。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要做好相关的考勤记载和培训资料存档等工作。要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各地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工作,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定期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虚报培训人数、教学管理混乱等问题,即督促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将取消该校的承训资格。
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8层
联系电话:0591-87767920、87853962,传真:0591-88012186
联系人:陈彧
电子邮件:newspring_a@126.com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