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技工学校开展“在职函授”模式培养技术工人试点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6]34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推动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使技工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办学,为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服务,省厅决定进一步改革技工学校单一的办学模式,在达标以上技工学校开展“在职函授”模式培养技术工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制。中级工专业学制一年,高级工专业学制二年。
2、课程设置。开设在职函授教育的学校,应参照部(省)教学计划编制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在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时,不设置文化基础课,只设置专业理论课。专业理论课的设置,应密切联系企事业单位的岗位工作或生产实际。
3、授课形式。接受在职函授教育的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每学期应安排不少于60课时(约两周)的面授。面授可集中时间全天安排授课,也可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授课,或每周安排1-2个晚上进行授课。
4、技能训练与生产实习。学生的技能训练与生产实习原则上在其工作岗位进行,但学校应根据专业和课程设置的要求,编写实施性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具体指导学生完成技能训练与生产实习的课题及面授安排的技能训练课程。
5、成绩考核与评定。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包括自学与作业、面授考勤、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三个部分,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应占总评成绩的70%。结业考试实行闭卷考试。面授考勤时,每门课程的缺课时数超过面授总课时的1/3,则该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
6、毕业规定。在职函授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均及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凡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半年后至一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方可补办毕业证书。
三、开设在职函授专业的报批手续
拟开设在职函授专业的学校,市(县)属技校由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属技校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申报的具体内容(除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外)和要求,参照全日制专业规定执行。
四、其它
1、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在职函授专业班,应签定相关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开设在职函授专业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函授教学管理办法,以保证函授教学的质量,确保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
3、办理在职函授专业学生学籍登记时,每个专业班的学生应不少于10人。
4、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参加在职函授教育的,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在职函授培养模式,是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校企结合的有益探索,也是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快捷途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技工学校应将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与行业、企事业协作单位联系开展函授教学,争取在今年第四季度取得初步成效。在试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厅职业培训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