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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院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4-05-08 20:41

关于技工院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招生,鼓励技工院校扎实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现将技工院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技工院校均可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形式为在职函授。 

二、招生对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入学新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115号)精神,技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工作的在职员工及现役士兵(包括服刑人员)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参加技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级工专业学习的,需持单位在职证明报名;参加高级工专业学习的,需持单位在职证明和本人相应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报名,生源身份由招生技校审验。 

三、招生规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规模应与承训学校的培养能力、办学层次、在校生规模、师资配置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比例原则为:达标及达标以上技校高限比例为1:2,一般技校高限比例为1:1。技校应按规定比例招聘兼职教师参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教学。对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对上年度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流失率高于30%的,次年招生指标按降低一级的指标档次确定,直至暂停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资格。 

四、学制 

(一)达标及达标以上技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制,按照我厅《关于在技工学校开展“在职函授”模式培养技术工人试点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41号)规定执行,即: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的初中以上毕业的在职员工,中级工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1年,高级工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2年;其他招生对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制参照全日制确定,即:中级工的学制为初中毕业生3年、高中毕业生2年,高级工的学制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人员2年。 

高级工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由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校开展。 

(二)一般技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制参照全日制学制确定,即:中级工的学制为初中毕业生3年、高中毕业生2年。 

五、教学管理 

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非全日制教育教学质量,设立专门的非全日制教育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非全日制教学管理细则,以保证教学质量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应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要根据人社部《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参照部(省)教学计划编制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使用国家级教材。专业理论课的设置,应密切联系企事业单位的岗位工作或生产实际。在自学的基础上,每学期应安排不少于60课时(约两周)的面授。面授可集中时间全天安排授课,也可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授课,或每周安排1-2个晚上进行授课。学生的技能训练与生产实习原则上在其工作岗位进行,但学校应根据专业和课程设置的要求,编写实施性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具体指导学生完成技能训练与生产实习的课题及面授安排的技能训练课程。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包括自学与作业、面授考勤、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三个部分,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应占总评成绩的70%。结业考试实行闭卷考试。面授考勤时,每门课程的缺课时数超过面授总课时的1/3,则该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 

在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均及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凡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半年后至一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方可补办毕业证书。 

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非全日制教学管理细则及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师资配备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教研室)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的具体内容(除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外)和要求,参照全日制专业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保障   技校   非全日制    通知 

抄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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