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办〔2013〕4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
对于上课期间整月请假或缺勤的学生,不予发放助学金。
(二)
对于因无户口、无身份证或港澳台籍等而无法申办中职卡的学生,学校应审核学生入学前毕业证书、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用银行卡或现金的方式发放。在学期间,这些学生中学毕业证书原件由学校收存;学习结束后,学校复印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原件交还学生。
(三)
对于因故(退学、辍学等)无法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理:
1.
2.
3.
(四)
2013年春季学期一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按一年级非涉农专业在校生数的10%确定;2013年秋季学期起,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10%确定。
(五)
学校当月月底核实申报,省级资助办次月初汇总审核逐级上报,次月底发放助学金,学期的最后一个月按上月申报数同时发放两个月(上月及当月)助学金;新生助学金于学籍办好后申报。
二、
(一)
1.
免学费补助金按月计算、按学期预拨、按年度结算,即学校按月上报免学费受助人数,资助机构按每学年免学费资助标准的1/10(一年按10个发放月计)乘以每月受助人数来计算每月应预拨免学费补助金,一个学期预拨一次免学费补助金(学籍办好后及时预拨),年底按各月应发免学费补助金累加结算年度应发免学费补助金。
2.
涉农专业同一般专业一样确定免学费补助办法。
(二)
1.
对于一年级学生,按月计算、按学期预拨、按年度结算免学费补助,即按非全日制免学费补助标准的70%的1/10乘以每月受助人数来计算毕业结算前的每月应预拨免学费补助金。
二、三年级的涉农专业学生同一年级办法享受非全日制免学费补助。
2.
按取得毕业证书的人数结算余下的30%免学费补助金。
三、
为保证新学期资助金能够及时到位,各设区市人社局技校资助办和各技工院校必须于每个学期末完成学期(年度)结算和新学期资助金申报工作。
对于在新资助政策出台之前收取了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对象学费的学校,应按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规定的免学费补助政策要求,于2013年春季学期完成退还学费工作。
资助工作是国家推动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育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实施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各级资助办务必要高度重视,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数据填报、资金发放的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对于不能按时完成资助申报结算造成资助金拨付延期的,学校必须及时垫付学生资助金,并将延期填报数据的情况向省厅做书面说明,省厅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