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福州一中、师大附中: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我省资助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中小学校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9]10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制度设计。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核准受助范围,核实受助学生人数,不折不扣地把国家财政资助资金落实到学校、落实到学生,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学生学籍是核拨各项国家助学资金的重要基础依据。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人数的真实性,严禁通过虚增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及时掌握、准确上报学生的流动变化情况,禁止出现“吃空饷”的行为。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寄宿生数要严格界定为住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宿舍内的实际寄宿生,严禁虚报、多报人数,确保数据真实性。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学校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在校学生信息,不得为同一学生向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重复申报学籍,要严格界定综合高中每位学生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申报注册双重学籍。对中途流失的学生要及时注销学籍。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国家财政资助资金安全有效
随着国家资助体系的建立完善,国家拨付的助学资金数量大、覆盖面广,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管理。
(一)要严肃纪律,确保已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到位。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闽财教[2006]35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09]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以及普通高中低保学生助学金政策,高校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政策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33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7]74号)、《关于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5号)、《关于对全省普通高中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4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要规范程序,确保各项惠民政策“阳光操作”。各地要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精神,健全制度,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公开运作,确保各项资助资金真正落实到需要受助的学生手中。
提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农村(含县城城关)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要做到全覆盖。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中职农村低保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政策,在确定补助对象时,要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及民政部门低保家庭确认工作相衔接,要召开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保证受助学生确为困难或低保家庭学生。资金发放须经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签字。受助学生名单,要及时进行公示。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所有受助学生信息须经校长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资助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要强化监督,及时查处和曝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改进和完善资金发放形式,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省级以上资金外,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并报教育部在全国、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地其他有关省级以上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将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认真组织做好2009年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2009年学生资助检查工作将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地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自查工作,认真填报有关自查报表,按规定时间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检查对象
全省开展资助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二)检查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是否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规范运作,确保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资助评审程序、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了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助学生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按要求从学费(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资助工作;资助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生手中;是否建立了学生资助档案等。
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在助学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及时。
(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各设区市、学校自查评分与省重点抽查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请各单位对照有关政策规定按以上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表(附后)及自查报告,于2009年11月1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报送材料:
1、省属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独立学院及仰恩大学、英华职业学院、华南女子学院、福州一中、师大附中直接将自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省属以外的公立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财政隶属关系将自查材料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并由其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外,其余民办高校及民办中职学校将自查材料报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并由其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技工学校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汇总上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各单位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纸质文档必需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教育部门除审核汇总所辖学校自查材料外,还需报送本区资助工作自查表及全区资助工作总体检查报告,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各单位报送自查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对象,对有关市(县、区)和学校进行联合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高校 方舒锋 电话:87091270 电邮:FJZXDK@163.COM
其他学校 陈永俊 电话:87091271 电邮:FJSZZZX@163.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方式:
联系人:尤祖清 电话:87525543 电邮:FJJXXJ@163.COM
附件:1.基本情况表(学校)
2.资助困难学生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3.2008-2009年度高中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检查表(学校)
4.2008-2009年度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检查表(学校)
5.2008-2009年度县(市、区)学生资助工作检查表(部门表)
6.2008-2009年度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地市表)
7.2008-2009学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检查表
8.2008-2009年度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省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