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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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闽财教[2010]102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办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后形成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收入有困难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评审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一、二年级补助标准给予50%的补助。
第七条 对民办学校由财政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第十条 对涉农专业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直接免收学费注册入学,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民办学校只能收取高出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费。对非涉农专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认定,在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评审、公示确认的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予以免学费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由学校进行评审认定,省财政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5)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技工学校每月20日前通过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校免学费学生信息,分别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职学生信息系统汇总数据分别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申请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五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