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
闽财教〔2010〕1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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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免学费学生比例。从2010年起,除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并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由学校评审认定,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6%(由原来的5%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确定。省财政按照6%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低于6%的比例合理确定本地区中职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家庭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0〕102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筹措安排本级应分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五、各级财政、价格、教育、劳动保障局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词: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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