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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16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7-07-25 16: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7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1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6月,我省组织开展了技工院校2017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我省资助管理检查的情况,现将人社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

一、 高度重视,坚守底线,防控风险隐患

资助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敏感点多,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社会和家长关注度高。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风险防范贯穿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形成自觉防范风险的氛围。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找准风险点,采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防控风险。切实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审批程序,提升业务运行透明度,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规章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监控相结合,形成完备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二、做实做细,明确责任,规范业务管理

资助管理工作业务流程长而细、经手的工作人员多,任何一个环节、人员出错都可能影响资助结果。各技工学校都应熟悉资助政策规定,明确各自工作责任,切实将校内各项资助管理工作做细、做实、做规范,确保资助管理长链不松、不乱、不掉。

校长(法人)是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学校资助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自我监查机构,明确资助管理各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责任、要求、时限,积极培育资助管理工作队伍,督促各部门人员规范做好本校的学籍、考勤、异动、资助评审、公示、月报、信息系统操作、预算、结算、自查、档案管理等系列工作,精准执行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对象不偏不漏,确保资助管理工作准确、安全。

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是做好资助管理工作的前提,加强教学管理是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各技工院校在组织教学改革探索过程中(包含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实习安排等),务必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政策对接和事先报备工作,确保教学管理、资助管理规范,相关管理过程材料完整,坚决杜绝走形式、管不好、无所学、虚报冒领等现象出现,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系统梳理和严密监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域的风险隐患,防止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 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新学期开学后,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及时收集新生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准确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校长和上级管理部门要对学生学籍申报信息认真审核,及时审批。要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对于技工院校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籍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管理。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于4201020日前,完成2017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2. 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并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上级管理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审批技工院校提交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密切跟踪了解本地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异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确保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真实有效。

3. 认真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定期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对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学籍信息修改;对虚假注册学籍的,要坚决注销;对在不同学校双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原则,决定是否保留学籍;对在双挂牌学校重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学生实际就读专业情况保留一个学籍。

(二)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工作

1.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受助资格。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635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界定受助学生对象范围,严格审核申请学生信息,严格认定受助学生资格,确保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学生都享受到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确保每一名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学生都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和职业培训学员不得纳入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范围。

2. 及时进行系统申报。对经初审符合享受政策范围和条件的学生,技工院校要认真核实其学籍信息和受助申请信息,并全部统一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免学费和助学金受助资格为每学期申报一次,逾期不予补报。

3. 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审批。上级管理部门要对技工院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认真进行审核,及时做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相关技工院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正式享受免学费或助学金学生名单。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于20174301030日前,完成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学生的信息系统申报审批工作。

(三)做好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1.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完善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免学费和助学金专用资金账户管理,严格履行资金拨付和资金发放程序,严防套取和挪用资助资金。要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确保学生签字手续、资金发放台账等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统一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助学金。

2. 严格资金预算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全面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和管理、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内在校学生数据、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学生数据真实、客观、有效,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准确。因未将全部学生在信息系统注册学籍、未将全部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学生在信息系统申报,或申报审批不及时,导致信息系统内在校生和享受资助人数少于实际人数,其产生的中央补助资助资金缺口由相关省(区、市)、地市和技工院校自行负责。

3. 加强资金结余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技工院校资助资金结余情况,保证资金账目清楚和资金安全。要积极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合规处理结余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等行为。

(四)做好毕业处理和毕业证书生成查询工作

1. 及时进行毕业处理。对完成规定学制时间和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关成绩要求的学生,技工院校要准确核对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系统内进行学生毕业处理。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信息系统内进行结业处理。

2. 按时申报生成毕业证书。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125号)有关要求,及时在信息系统内申报审批毕业证书,保证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规则,生成全部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号码及电子版毕业证书,确保毕业证书及时通过证书查询系统公开查询。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惠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队伍,保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厘清省(区、市)、地市(州)和技工院校等各级资助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划分。要进一步强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校长在学籍信息和资助申请信息审核、资助资金预决算、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受助学生资格和人数虚假、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等问题发生,要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针对重点监管学校和疑似问题学校,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年内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普遍性专项核查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整体情况,彻底查找和解决学籍管理、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要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助管理审计工作,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要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人:全国技校资助办 高媛  李晶

联系电话:01084202663  84201663(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