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教[2007]7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中职 国家 助学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 教育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 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高职高中学校附属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来源除中央财政承担外,其余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辖区内中职学校(不含省属学校)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省、市、县(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中职学校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职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 %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七条 申请中职国家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政策,以及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定,同时,也应按第六条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章 申请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3月底前,各省属中职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应汇总所属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预算申请,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九条 每年7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初审定的各省属、市、县(区)中职学校在校学生数,下达本学年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的50%,其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厅足额安排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通过省教育厅直接拨付学校;各设区市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通过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入各设区市财政局金库,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后,应在15日内连同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一并下达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其拨至各有关学校。各县(市、区)属中职学校,由省下达的“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也应在收到预算指标后15日内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由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储蓄卡上。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于8月底之前国家助学金拨付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2个月内,完成在校学生电子注册工作,并根据新生和二年级学生的报到及注册情况,确定本学年享受中职助学金学生名单,同时,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1)于10月底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定;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10日前,将经过本级财政、教育部门审定的本学年实际受助学生情况汇总表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2),上报至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5日前,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本学年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中职助学金余款,市、县(区)财政也应同时下达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助学金余款。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学校应按月发放,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采取发放就餐卡或就餐券的形式。没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按月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不具备上述办卡、办券的农村中职学校,可采用发放现金形式,但必须学生本人签字不得代领。
第十四条 省级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将本校学生学籍变动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尤其是辍学、退学及被开除学生信息应及时录入系统,以便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分年度按每月建立学生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档案资料备查,并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便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6〕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2.××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